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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信访领域腐败须健全监督机制

  日前,最新一期的《检察风云》杂志刊登了追踪国家信访局腐败窝案的报道。报道揭露,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仅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方面就受贿550多万元,其下属、来访接待司二处原处长孙盈科收受百余地方信访干部钱物520多万元,六处原处长路新华收受114名信访干部和两名上访人员钱物130多万元。

  信访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讲,是解决个案公正的一种救济途径。其设计本意,是将申请救济人的申请途径与原来个案的处理途径进行分离,在更高行政管辖权的层面对原决个案进行重新审视,从而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础上,畅通整个行政体系的决策、执行、监督、检查、校正、再执行的环路。因此,从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上讲,在地方事权由中央确定的单一制国家中,国家信访制度的实质,是通过个案公正的救济来检查、校正和实现政治与行政的社会功能。

  在政治与行政操作中,政策的决定、执行与监督、检查之间,应该通过不同的路径来实现。这就是说,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检查功能应该分离,政策的执行操作与检查校验应由分属不同事(权)主(体)的不同机构来完成。这是评价决策现实度、衡量执行能力、判定政策综合社会效果的不二之选。

  国家信访制度是独立于地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一体化体系之外的监督和评价体系,也是政策执行结果的个案救济程序,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搭建的一条监督和检校的回路,由此强制性地将决策、执行与监督、检查在不同层级上分离,以便判断政策的功效以及评价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绩效。因此,国家信访制度出现差池,不仅使个案公正和社会正义无法实现,也使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可行性以及行政绩效的评价失去了根据。

  也正是因为国家信访制度有如此功能,作为国家最高信访机关的国家信访局,就成了那些决策失误、非依法行政以及社会治理不佳的地方政府的公关“主战场”,国家信访局窝案官员也遂将这个功能作为寻租工具。国家信访局腐败窝案,折射的正是国家行政操作系统中的结构性问题。这种结构性的问题如果不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加以解决,则其所暴露的问题也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

  正如报道中所说,许多地方政府都有长期驻京截访人员,甚至设有“黑监狱”,屡屡曝出非法拘禁的丑闻。这些由地方公安、信访部门抽调的驻京截访人员,为了堵住中央政府的“耳朵”,公然以财政款项行贿国家信访局官员,以便让这些官员为其本地的上访案件做“销号”处理,不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留底,以掩盖地方治理的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健全机制,完善和发挥国家信访制度的社会功用,必须从建立一支风清气正的信访队伍着手。对这一领域的腐败行为,不仅要利剑高悬、露头就打,更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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