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实质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授予原则”,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既是确保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
行政执法以职权法定为基础。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对于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而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能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相反,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公民的自由,公民有权为之。“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理意义在于,它明确宣告了行政机关的权力界限,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是“无权限”的违法行为。
职权法定源于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所有国家权力都应当获得人民的授权、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监督。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权力内容也应当经过人民或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通过法律授予,如果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也不应当行使行政权;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也不能为公民设定或增加义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法无授权即禁止”除了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作出行政行为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和顺序。程序正当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民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比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首先应调查取证以查清事实,而后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者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最后再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一般说来,行政执法遵循法定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预防行政机关恣意法外设权、滥用权力、防止腐败和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行政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时,应当回避;另一方面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事先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执法者能够兼听则明,尽量避免作出错误的决定。第三,说明理由。说明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应当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相关原因。第四,不得单方接触。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以防止偏听或先入为主而导致不公平。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程序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权责一致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权责一致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始终牢记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接受法律授权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得放弃、不得转借、不得推诿、不得拖延。对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和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履行,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权责一致不仅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职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履职行为应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目的、法定依据、权限范围、时限要求和行使程序相统一。同时,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这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承担着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职责,这种职责必须履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全面贯彻“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和剥夺。特别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当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通过法定的责任追究机制,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监察制度等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从而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