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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改革与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贡献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税收,六十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七十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城镇就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数量,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11月1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也讲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法制保障的宪法基础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就包括非公经济和民营经济。”《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讲,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们的非公经济、民营经济是有宪法地位的,受宪法保障。

  《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包括民营经济秩序,民营经济的权益和秩序应该受宪法保障。

  我们更应该关注宪法上对民营经济的财产权保障。《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二、民营经济权益的平等保护

  对民营经济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能因所有制的不同,对权益保护进行区别对待。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人在法律上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经济发展中和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即所谓的“机会上的平等”。

  应保障民营经济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有时会认为,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就必须要由国有经济来提供,其实,即使关系国计民生的,乃至关系国家安全建设的事项,也可以有民营经济的参与。

  我们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要推进政策与规则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

  2018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我们应当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条件中涉及所有制限制的条款,让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鼓励民营经济参与PPP项目。不应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经济设置特殊规定。

  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不得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简政放权与民营经济权益保障

  要“深化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

  要考虑如何减少繁文缛节,减少paper-burden,如何通过助推nudge,如何设计简化程序,借鉴行为经济学原理,利用“助推”(nudge),以更简化、更低成本、更尊重相对人自由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的。

  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要进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各地的经验包括厦门的“多规合一”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改革,浙江的区域评估改革,北京的限时联合验收改革,都是行之有效的经验。

  要进行收费清理,清理对民营企业收费,看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要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要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既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避免重复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和无目的的检查。

  要减少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四、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要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适当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

  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以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允许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营商环境如何优化,许多也和行政管理改革或者说规制改革关系密切。比如世界银行评价中国的营商环境,要看北京和上海,上海权重占百分之五十五,北京权重占百分之四十五,包括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就是企业能不能尽快地用上电。北京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专项服务行动,将低压供电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客户报装后无需往返营业厅,由供电企业负责勘查施工和装表送电;精简用电报装资料种类和数量,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办电环节由原来的6个减少到2个;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由原来的141天压缩至25天以内;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表箱及以上设备设施投资。改革实施以来,完成低压小微企业接电5590家,接电平均用时4.74天。

  五、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的讲话,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改进政策形成程序,鼓励民营经济主体就涉及的与其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进而提升政策制定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要健全民营经济参与政策制定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民营经济主体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要听取民营经济的意见建议。浙江省委省政府就建立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完善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策平台、移动客户端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及民营经济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搭建民营企业诉求直通平台,习近平讲,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以上是我讲的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民营经济权益保障具有宪法基础,第二,我们应该在政策的形成和具体的实施,比如说在许可、检查、处罚、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不同主体。第三,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第四,要优化服务,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第五,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建立听取民营经济意见的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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