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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稳健前行】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内容摘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科学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我们党破解自我监督难题,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要强化政治监督,深化三项改革,一体推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治理现代化,着眼于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持续正风肃纪反腐,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

  一、着眼于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本质上是加强党对正风肃纪反腐的全面领导,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更好维护国家制度优越性和治理效能的过程。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阐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以及必须坚持和完善的十三个制度体系。十三个“坚持和完善”起于党的领导制度,收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阐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和制度优势发挥的动力机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科学制度安排。党的全面领导保障了正风肃纪反腐取得历史性成就,正风肃纪反腐维护了党的全面领导能力,增强了监督权威和治理效能。

  实践表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夺取并巩固发展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必须牢牢抓住惩治一手不放松,通过完善制度体系、维护制度权威来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断激发制度变革的文化自觉和组织动力,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带有立规矩、严约束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要素匹配、运行顺畅、权威高效的坚持“高线”坚守“底线”的纪法规定;落实落细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规则程序和方法要求;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形成了覆盖权力监督、执纪执法、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制度体系。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规的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施行,监督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成熟。同时要看到,党内法规建设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法规之间配合与衔接不足、以法代纪等问题还有存在。为此,我们党着眼于反腐败标本兼治,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任职回避等方面制度法规。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监督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成熟,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纪法运行机制日趋健全,为监督主体开展监督、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定既考虑了行为过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既给出了底线标准,也带有明确的高线引导的价值期待,有效廓清了纪法边界。比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不是等待违纪违法后果出来了才去惩治,而是从一开始就通过严格执纪和思想教育防止干部走向破纪违法。可以说,十八大以来不断修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反映了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快速发展的制度成果,也提供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

  二、强化政治监督,深化三项改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我们党要跳出“历史周期率”,需要以自我革命精神破解自我监督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作风建设入手,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突破口和动员令,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的监督,通过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现监督全覆盖,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与约束。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制度执行力有效增强,高压惩治腐败的法治环境加快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内容,单列一条作出部署。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此需要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始终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纪委监委发挥监督专责,国家监察必然是党内监督的拓展和延伸。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将其表述为“专责机关”,既强化了监督权力,也强调了监督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的治理逻辑。为此要着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强化派驻机构改革,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科学制度体系保障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能作用。努力使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植入有效监督的因子,逐步叠加形成规范权力运行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

  二是坚持权责对等、权责法定原则,以有效监督保障权力配置合理,权力边界清晰。我们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始终强调各级党委治党管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突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功能,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措施使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同向发力。

  三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衔接司法,贯通运用好“四种形态”,着力提升政治能力和监督水平。突出尊崇党章依循党章,强化党的先进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这一重要论述,极大地唤醒了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看待党的建设实际,适时提出“四种形态”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念和方针,既坚持高压反腐不动摇,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高度警惕党员干部身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既刮骨疗毒治“已病”,又久久为功治“未病”,从而扭转了党风政风,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向上向好。同时,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关键领域及重点问题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严防“七个有之”政治隐患,巩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紧盯民生领域尤其是扶贫攻坚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和监督调查处置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和支持。

  三、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治理现代化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为根本要求的,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为保障的,以人民群众有效支持和制度化参与为基础的,体现着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首先源自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对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源自于我们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其次,源自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中国共产党必然要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党内监督,以自己的方式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第三,源自于中国共产党着眼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第四,源于正风肃纪反腐是事关人民幸福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工作,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首先,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本质上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过程。其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好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第三,立足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党对正风肃纪反腐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第四,立足治理现代化,厘清权责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第五,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相统一、惩治与激励相结合的创造性、开放性实践过程,也是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保障。

  总之,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我们党破解自我监督难题,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正如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健全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其目的就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作者:蔡志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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