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也是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形成,党内法规深入党心民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新时代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在新时代,必须深刻理解自我革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自我革命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联系,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优良品格,也是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类型政党的鲜明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人迷恋西方多党轮替、三权鼎立那一套,认为一党执政无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实际上,纵观各国政党,真正像中国共产党这样能够始终如一正视自身问题,能够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的制度规范体系,能够严肃惩处党内一大批腐化变质分子的,可以说少之又少”“我们党之所以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承担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历史使命。正是这种鲜明品格和责任担当,使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从自身建设实践出发,正视党内存在的问题,形成由中国共产党自我制定、自我执行、自我遵守用以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党内法规制度,自我革命因而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第一次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明确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即‘四个服从’——作者注)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由此可见,党内法规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规范党内关系、统一党的行动作为目的,有着鲜明的自我革命特征。以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中国共产党人走出了一条通过政党内部规范进行自我革命的全新道路,充分地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伟大社会革命的特色和优势同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有机结合,从而拓展出一条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政治和法治结合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自我革命就是以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作为先手棋。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发挥党内法规的确认功能、规范功能和指引功能,纪律的刚性约束带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陆续颁布施行,体现了自我革命的巨大勇气,推动了“中央八项规定”在全党的贯彻执行。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不仅再次重申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且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以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党内法规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必须把自我革命作为丰富完善的核心要素。
坚持自我革命精神,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坚持自我革命,既需要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不断强化思想认识和理论学习,增强认识问题、查找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勇气,也需要坚持制度治党,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树立标尺,为查找改正党内存在的问题和纯洁党的队伍提供锐利制度武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一个国家是如此,一个政党也是如此。党的十九大把制度建设作为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主干组成部分,也是制度建设成果的规范表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经验之一,肯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人把自我革命的精神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自我革命结合起来,把如何推动自我革命作为丰富完善党内法规的重要使命任务。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也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中央制定或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密集出台,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建设的一大亮点。正是把自我革命作为党内法规丰富完善的核心要素,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才能始终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同频共振,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中融贯成有机的整体。
自我革命是全方位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必须自觉融入自我革命精神,不仅把党内法规作为党领导自我革命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规范载体和表现形式,而且把自我革命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自我革命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改革创新,从而带动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向制度效能转换。
第一,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实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内容变革、制度变革和技术变革,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紧密结合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需要,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打破成规,在内容和形式上实现创新,因时而动,因势而变,不断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在内容方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需求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在制度方面,建立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和中央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置审核程序,防止“立规部门化”“立规利益化”,强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在技术方面,深刻理解党内法规所具有的“条款形式”这一外部特征,完善党内法规语言技术规范,把握“党言党语”和“法言法语”的衔接和界限,寻求党内法规语言灵活性和规范性的平衡;建立条款序号相对稳定机制,在党内法规内容被增删改时,保持原条款序号的相对稳定,处理好不同时期党内法规文本相互兼容的关系。
第二,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各项实施机制的创新发展,构建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党内法规立规不易,执规更难。党内法规的解释、备案审查、清理评估、配套立规、执规责任制等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最大属性是政治性,党内法规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借助“党规严于国法”的特点对党员干部进行更优位、更严格的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的构建,必须牢牢把握上述特色和优势,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把从国家法律和实践工作中得来的制度进行创新发展,形成有利于发挥党内法规特点和优势的最佳实施制度。
第三,以自我革命精神不断推动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机制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机制建设和人才培养等相较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需求还有很大距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项工作都必须以自我革命精神去改革和探索。在理论研究方面,需要认识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性质、功能、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异,切忌将法学领域形成的理论、结论直接套用等“走捷径”“抄近路”的做法,特别是不宜机械地使用西方某些法学理论解释党内法规中的问题,而是应当形成党内法规独立、自洽的理论体系。在机制建设方面,把政治性贯穿于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环节,革除不利于党内法规工作开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专门化、科学化配置和党内法规干部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建设。在人才培养方面,改变把党内法规归类为法学或者其他学科的传统思维,把握党内法规的跨学科特点,打造从本科生到博士研究生的全序列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体系,打通人才培养中学校培养和实务需求之间的“中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