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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蕴含五大思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允许三地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证明,在改革进程中,方法论问题至关重要。正确的思维方法,可以推动改革的蓬勃发展;错误的思维方法,则会把改革引入困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贯彻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表现出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和底线思维。这些世界观和方法论内在联系、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用战略思维统揽监察体制改革全局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反腐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我们党才能够站在政治和战略高度,从党和国家全局出发,准确把握政策和策略,领导人民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胜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突出顶层设计,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既体现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体现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的战略思维能力。

  用历史思维把握监察体制改革规律

  以史为鉴,知古鉴今。习近平同志曾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至隋唐而稳固,宋元明清日臻完备。经过长期的嬗变,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在监察形式、监察内容上多所创设,形成了监察机构独立化、监察官员选拔制度化、监察方式多样化、监察制度法律化等特点。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传承了自古以来独具特色的监察历史文化。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实行反监互察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制约等,这些都为我们当下正在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借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同时,也要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既是政治改革和反腐治本的新探索,也是在吸收了我国传统监察文化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善于运用历史眼光认识发展规律、把握前进方向、指导现实工作的能力。

  用辩证思维把握监察体制改革重点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习近平同志在论述改革问题时,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问题导向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动力。

  反腐败重在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具有多样性,分别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预防腐败机构,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这种分治体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并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反腐败体制存在着主体多元、力量分散,职能重叠、边界不清,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反腐合力。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自行侦查、批捕和起诉,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三大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源自于对现行监察体制问题的深刻认识和对改革条件的精准把握,是对当前现实问题和时代需要的积极回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实践中反腐败力量分散和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充分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矛盾的辩证思维。

  用创新思维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发展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习近平同志指出,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

  从国家权力结构看,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三权分立的权力配置模式,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独立行使、互相制衡。我们党坚持独立自主,反对照抄照搬西方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党情民情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架构采取“一权并行”的模式,即人大统摄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模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由此可见,改革之后,监察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将与现有的“一府两院”相平行,从而形成人大统摄下的 “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构新格局。就权力的属性定位而言,国家监察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属于权力监督的范畴,这是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创新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重大组织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和制度,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

  用底线思维防范监察体制改革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要求见微知著、未雨绸缪,把工作预案准备得更充分、更详细,做到心中有数、处变不惊。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

  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不单单涉及国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问题,更触及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与制约问题。为了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党中央对此坚持积极坚定、审慎稳妥的科学态度,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并没有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而是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避免对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根据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走出困局、打破僵局,发挥试点对改革全局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减少后期其他地区改革的成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紧紧围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实践、认真归纳总结,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前瞻意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应对错综复杂形势,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方法。

  我们坚信,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必将落地生根,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最终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续护航。

  作者简介:

  (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曹刚果,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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