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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严格过错责任促检察官履职尽责

  在法国,检察官的地位独特而尊荣,不仅是司法专业人士,更是国家的代表,肩负着最基本的民主使命。民主社会期待检察官们具有严谨、正直、忠实的人格,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其能够与自己要完成的使命相称。因此,需要严格、规范的司法责任制度保障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如果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渎职、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会受到有关机关调查,并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纪律惩戒责任。

  刑事责任

  检察官触犯刑法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欺诈等,虽然身为司法官员并不享有任何特权,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须在普通刑事法院接受审判,适用《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第二种情况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了职务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拒绝裁判及接受贿赂等。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34-7-1条规定,“法官及其他在法庭上负责裁判的人员,或者所有行政职权机关,在收到请求后拒绝裁判的,或者在收到上级警告或命令后仍继续拒绝裁判的”,可处以7500欧元罚金,以及5年至20年禁止履行公职。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预审法官拒绝民事当事人之请求,决定不启动预审程序,或者预审法官拒绝当事人采取某些预审行为之请求的,均不构成拒绝裁判罪。2007年11月13日,法国又颁布了《反腐败法》,增设了“为自己及为他人”谋利益以及“司法人员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贿及受贿犯罪”。但总体而论,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极少有检察官触犯刑法,这可能也是法国社会各阶层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评价较高的原因之一。

  民事责任

  在法国,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也可以被追究民事责任。《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赔偿司法机关运行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一诉讼是针对国家的,但是管辖权仍然归属司法法院,而不属于行政法院的职权范围,因为立法者认为对这些司法机关的运行是否失当的评价,不应该由行政法院来进行。《法国司法官身份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所有司法系统内的司法官仅得因个人过错承担责任。在司法工作中存在个人过错的,仅得由国家提起司法官追偿之诉。这一诉讼向最高法院民事庭提起。”可见,国家可以对司法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的检察官追究相关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每年都有几例国家判罚司法机构失职的案例,但是,时至今日,国家未曾追究过任何司法官责任。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有些失职可能不是司法机构本身的过错,而是没有获得足以正常运行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多重因素造成一个后果的情况下,通常很难界定具体过错人的责任。

  纪律责任

  关于检察官纪律责任的法规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司法官章程〉的法令》《司法官组织法》,以及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编写的《职业道德义务汇编》《司法官职业道德守则汇编》等等。

  《有关〈司法官章程〉的法令》详细规定了宣誓制度,其第6条规定:“我宣誓对我的职务忠诚尽责,严守秘密,一切行事像一名高尚、正直的司法官。”这个规定可以作如下解读:对职务忠诚尽责,意味着不可玩忽职守,意味着严肃、胜任、时刻保持知识更新,更意味着保持独立和公正。严守秘密,对于司法官而言,是基本的义务。使用“严守”一词,应当被理解为“审慎严谨”。一切行事像一名高尚、正直的司法官,就是说不仅仅局限于职业生涯内的行事要求,职业道德还要求司法官的私人生活也要遵守义务。其中,高尚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损害司法形象的行为或言词,不让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受损。这项要求和章程另一条一致要求,不得玷污司法官的尊严。正直,意味着严格遵守程序,司法官应当执行法律,如果有意违反法律,就是有过错。根据章程另一条规定,司法官还应该表现出细腻的品质。该法令还规定禁止司法官参加任何反对共和国政府的游行,禁止司法官表现出任何与其职务所必须遵守的保留原则不相符的政治表态;同时也禁止司法官有任何阻止或阻碍司法运行的行为。而且,法国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公民言论自由的国家,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限制其言论自由,目的在于禁止司法官表达任何可能使其公正性受到质疑的内容。《司法官组织法》还包含了其他关于公正要求的综合条款。比如,关于回避的规定:一名司法官,无论是在法官职位,或者是在检察官职位,应当拒绝受理诉讼程序中包含其亲朋好友、与他本人有利害关系人的案件。

  以上两部法律规定的司法官必须遵守的准则都是以较为宽泛的条文表达出来的。要想得到更加确切的解释,还需要参照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编写的《职业道德义务汇编》,其收录所有的惩戒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惩戒检察官的不当行为,更重要的是借此指出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有人认为,通过《职业道德义务汇编》去理解和认识职业道德的惩戒性内容过于消极,应该可以把职业道德展示得更加积极,不仅指出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还要指出哪些行为是提倡和鼓励的。即便这个问题被提出了,法国立法者也并不情愿编写一部真正的司法官职业道德法典,而是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率的做法:要求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根据司法官在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编写一系列实践指导意见。这就是2010年诞生的《司法官职业道德守则汇编》。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围绕着六个主题,将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守则汇编成册。这六个主题分别是:独立、公正、廉洁、合法、关注他人、谨慎与保留。例如,在“体面尊严”的名目下,有这样一条建议:“在其书写与言词中,司法官不得使用带有不得体、傲慢、挑衅、歧视性质的表达或评语。”

  在法国追究司法官纪律责任的程序也比较复杂,通常包括行政程序和惩戒程序。行政程序对检察院的检察长开放,而严格意义上的惩戒程序需要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起诉讼。前者通常是,检察长得知某检察官有过错行为,都可以经过必需的核实后,向其下达一个口头或者书面的警告,形成文件纪要,载入其档案,为期三年。口头警告之前,需要经过对审辩论,其辩护人须出席。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其他司法官。警告并非惩戒措施,而是某种司法官档案中的污点,三年内不可有任何职位晋升。而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惩戒程序更为复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驻最高法院检察总长作为主席,包括8名司法官和8名有资格的、非司法官的人员。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可以通过三个不同渠道受理纪律指控:通过诉讼当事人直接提起的诉讼、检察长提起的诉讼、司法部长提起的诉讼。2008年的《宪法修正案》允许一个诉讼当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可以揭发检举检察官的行为。控告书首先被送到“诉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这个委员会将核实控告书是否符合受理所必需的条件,以及其所揭发的事实是否严肃可信。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才将真正受理这项控诉。如果检察官被发现违反纪律,所有上诉法院的检察长都可以直接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这类诉讼非常罕见。而司法部长是唯一拥有权力命令司法机构督察总署展开行政调查的人。这个督察总署的任务是查清司法官被控的事实,让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对所进行的纪律审查案件当中的过错情况有更清晰的判断。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工作往往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主席要指派一名成员来撰写报告,根据被起诉的司法官是法院的还是检察院的,这个报告的撰写人可能是法院首席院长或者是检察长;第二个阶段,是纪律惩戒庭审。根据被起诉的是法官还是检察官,组建法官或者检察官合议庭。除了有非常特殊、理由充分的决议,庭审必须公开,审理程序遵循传统司法审判程序。

  【作者简介】

  刘林呐,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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