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极为重要,至2010年,韩国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达300万家。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超过50%,韩国国家和地方的财税收入近60%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谓是韩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
然而,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虽然早在1966年韩国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但是在韩国经济起飞初期,政府强调大企业的优越性,提出“淘汰中小企业”的观点,并在这一观点下培育出了三星、现代、大宇等大企业。进入1970年代以来,几次石油危机爆发的影响暴露了大企业在制造生产方面的弱点,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更使韩国震惊地认识到,银行资金片面供应大企业的信贷结构本身的不合理状况和金融风险导致大企业的迅速崩溃。痛定思痛后,韩国政府奉行保障所有企业实行自律经营的原则,使中小企业拥有同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首先,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鉴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政府防止大企业垄断经营。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中小企业优先权,包括征用土地,只要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就可以获得用地指标。例如,韩国政府明令禁止大企业从事玉米油加工、生石灰开采等行业的生产。与此同时,韩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人,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物品,保证政府采购中产自中小企业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50%。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合流通中心”,使中小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特别是为广告及销售力差的中小企业创造展示产品的空间,同时还可以为其提供国内外销售信息等。此外,韩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废除了贸易法规定的许可限制和资格限制,进出口企业的资本额由1亿韩元(约12.5万美元)以上降至500万韩元(约6300美元),信用证收取额从20万美元以上降到5万美元以上。
其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韩国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提供大量的长期低息贷款,一般贷款周期为8年,利率一般在2%―8%,远低于10%左右的商业贷款。同时,设计了多种以政府为背景的风险投资基金,以补充和引导民间风险投资。1995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基本制度综合为“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两个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度,这些法规条例对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等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中小企业共济制度为例,该制度按照相互保证、风险分担的原则,借助成员之间互助的力量,在无须动产及不动产担保下,取得银行贷款。此外,为强化本国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改变政府单边扶植政策,韩国政府加大了民间机构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它们的资源和能力,使中小企业通过市场调节功能,自主提高自身竞争力。截至2008年7月末,已有3000亿韩元来自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以民间技术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向技术创新型企业进行了投资,大大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能力优秀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再次,改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韩国政府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范围包括: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认的国内需要的技术项目;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及大学的研究成果;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及出资支持的创业者项目;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通过登记的实用新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引进的国外技术等。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在创业期的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