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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不媒: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的行动逻辑

  [摘要]以跨国婚姻中介介绍越南女性与我国T 县男性组建跨国婚姻的过程为例,通过对中越跨国婚姻中介的扮演者、媒介跨国婚姻的过程、媒介行为的动力机制的探讨,来剖析跨国婚姻媒介者的行动逻辑对中越跨国婚姻的影响。研究发现,中越跨国婚姻中介者受经济理性驱使,通过中越散户婚介者合作、在越中方散户中介与合伙人联合、中越婚介组织混合经营等三种婚姻媒介方式,营造了中越跨国婚姻媒介的新形式,产制了中越跨国婚姻关系的商品化属性,进而诱发了相关的婚姻问题。

  [关键词]中越跨国婚姻;婚姻中介者;婚姻中介机构;越南新娘;社会关系;行动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中越跨国婚姻是20 世纪70 年代左右出现的一种婚姻现象,与同时期的中越政治关系、经贸往来、文化交流密切相关。本文的中越跨国婚姻是指中越婚姻的介绍者(下文简称婚介者)收取中国男性一定的费用,通过其专业化与流程化的跨国婚姻运作方式,最终促成越南女性嫁给中国男性并因此移居中国的婚姻类型。开始时主要出现在广西、云南等中越边境地区,其后逐渐向广东、福建、浙江、东北三省等东南沿海地区和北部边境地区蔓延,后来又迅速向湖北、江西、湖南、陕西等中西部地区发展,直至遍布全国。随着此类中越跨国婚姻的流行,福建、湖南、河北、江西、湖北等地,陆续发生多起中国新郎杀害婚介者、越南新娘杀夫卖儿、越南新娘集体跑婚等事件,由此引起社会对中越跨国婚姻的关注。剖析这些事件的起因,婚介者对婚配双方的隐瞒欺诈、婚配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越南新娘的社会适应障碍皆是重要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出现深受婚介者行动逻辑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对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媒介过程及行动的动力机制的系统研究,揭示中越婚介者的行动逻辑及其如何影响中越跨国婚姻的缔结过程及后续的发展,希冀通过对婚介者媒介逻辑的调适减弱其对中越婚姻的负面影响。

  跨国婚姻中介是不同国家男女缔结婚姻的桥梁纽带,受跨国婚姻需求的影响,在菲律宾其存在方式大体经历了1960 年之前的婚姻交友介绍中心、1960 年代的电脑择友、1970 年以后的商业婚介机构等发展变化。如今,商业婚介机构成为现代跨国婚姻的主要中介,学界大多将跨国婚介者的行动看成是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女性贩卖给发达国家或地区男性的商品交易行为。王宏仁、张书铭以中国台湾为例,认为中越跨国婚介者的行动逻辑是将所有社会关系都转化为利益关系,所有行为都是追求利润的商业行为。张钰平强调了跨国婚姻中介的本质就是商业行为,是各方行动者在理性选择下不断获取最大利润的行为。金红揭示了中韩跨国婚姻中商业婚介组织依赖多层次的关系网络、行动看重时间和效率等方式,致使中韩跨国婚姻具有极强的商品化特点,成为有缺陷的亲密关系。龚宜君通过对跨国婚介者介绍婚姻过程中养新娘、相亲、新娘学校等带有仪式性的运作方式的研究,展现了婚介者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对性别秩序的影响。这些研究为分析跨国婚姻中介者的行动逻辑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但缺乏对商业婚介过程与各方互动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本文以婚介者组建中越跨国婚姻的系统过程来揭示其行动逻辑及其影响。

  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从2013 年至2016 年,我们采用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的方法,从福建泉州T 县的19 位中国新郎,36 位越南新娘及6 位不同类型的资深婚介者处收集第一手资料。同时查阅相关报道和文献,构成本文所使用的二手资料。之所以选择T 县为研究点,理由有三:一是T 县是中国男性迎娶越南女性的典型聚集区之一;二是T 县中越通婚短期内呈井喷式增长,拥有大量类型多样且异常活跃的婚介者,其婚介网络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T 县传统的侨乡网络资源,赋予其婚介网络和行动逻辑以特殊性。故此,T 县的典型性与特殊性符合田野调查点的选点标准,其婚介者的特点有利于我们多角度地深入挖掘其行动逻辑,以透析其对中越跨国婚姻的本质影响。

  二、“越漂族”和“越南华人”:中越跨国婚姻的代理人

  在中越两国婚姻中介机构管理政策的规制下,以“越漂族”和“越南华人”为代表的中越婚介者扮演着中越婚姻的代理人,其通过处理中越男女的婚配需求信息、安排相亲活动、办理结婚手续等服务,组建中越跨国婚姻。

  现代中国婚介机构的发展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虽然政府一直明令禁止成立涉外婚介机构,但事实上与越南拥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越漂族”一直充当着中越跨国婚姻的桥梁纽带。20 世纪70 年代末至80 年代初,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民政部门成立官办婚介机构解决返城知青择偶难的问题,到了90 年代后,私人开始成立具有营利属性的民办婚介机构,进入21世纪,民办婚介机构的数量远超公办婚介机构,且2003 年后婚介机构的审批权由民政部门转向工商管理部门,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对于涉外婚介机构,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是主要的管理依据,该通知不仅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而且规定国内的婚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涉外婚介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但事实上,涉外婚介机构的活动一直十分活跃,仅就中越跨国婚姻而言,截止2013 年底,由婚介者介绍到中国并合法登记的越南新娘约有4.7 万人,无证越南新娘的数量据说有6.5 万之多。既有研究发现,中越通婚双方、在越经商的中国人、越南华侨、越南归侨等“越漂族”,构成了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的主要力量。

  虽然越南政府明确规定私人婚姻中介活动非法,但实际上,越南政府对婚介者的规制十分有限,既不能有效查处非法婚介者,也无法与私人婚介机构抗衡,进而导致非法私人婚介活动活跃。越南政府68 号决议许可妇女会成立非营利性质的“婚姻支持中心”来介绍婚姻,到了2005 年,越南政府执行涉外婚姻法第三号指示,要求公安部指导并与国际刑警配合,严格取缔从事非法婚姻中介活动的个人与组织。提出要清查婚姻介绍所,勒令关闭非法婚姻介绍所,严惩非法中介,若构成犯罪,依法以刑事犯起诉。但实际上因人力、资源、网络及执行力度所限,其根本无法发挥实质作用去清除众多非法经营的私人中介。调查发现,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的越南华人,构成了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的主力军。

  三、产制“婚姻商品”:中越婚介者介绍婚姻的行动机制

  为了推动中越男女的成功婚配,实现中介服务的有效盈利,两国婚介者在长期的婚介工作中形成了他们特定的运行机制和行动模式。具体来说,中越婚介者通过发掘潜在需求( 了解适龄男女的结婚意向)、整合产品资源(确定合适的中越男女)、开展营销活动(安排男女双方见面相亲)、发展配套服务(办理结婚程序)的流程,最终实现了供需对接( 完成两国通婚) 。这一过程体现了中越婚介者介绍婚姻的完整运行机制,也是他们发展跨国媒介网络的基本过程。但在此过程中,不同类型婚介者的运行机制明显存在着角色分工、操作手法、组织层级的差异。下文将以T 县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为例,参照王宏仁和张书铭对婚介角色及组织分类的原则,分别阐述不同类型婚介者介绍婚姻的行动过程。

  (一) 中越散户婚介者合作型媒介

  中越散户婚介合作型媒介是指中越婚介个体以散户合作方式,通过发掘中越适龄男女的潜在结婚需求、物色合适的中越男女、安排双方相亲、办理结婚手续的流程,以简单分工的方式促成了中越跨国婚姻。这种模式中的婚介者一般都是与正式婚介单位无组织关系的个体散户,相对缺乏中越关系网络与资源。我们将以中方散户中介A和越方散户中介L介绍K婚姻的个案为例,来具体阐述中越散户婚介合作型媒介的运行机制。

  首先,中方散户中介主要利用亲缘与地缘关系网络,在其居住的乡村及附近乡村,面向光棍、丧偶者、离异者群体挖掘他们迎娶越南新娘的需求。越方散户中介主要利用业缘关系网络,在越南新娘外嫁集中的乡村,面向多女户、有女儿外嫁经验的家庭、有女且贫困的家庭挖掘她们外嫁他国的需求。中方散户中介A 在访谈中提及,他主要凭借亲朋好友、同乡、既有客户等资源搜寻大龄未婚、丧偶、离异男性等潜在客户,并通过电话联系和登门拜访相结合的方式了解他们是否拥有迎娶越南新娘的需求和需求的强烈程度。通常来说,在中方散户中介A 的经验中,他的客户基本上都来自于这些群体。越方散户中介L 则主要通过手下的小媒人,在越南胡志明市附近的乡村搜寻年轻的越南女性,并通过小媒人上门入户或电话的方式初步确定越南女性是否具有外嫁的需求。

  其次,中越散户中介分别通过口头约定、合同契约的方式与客户确定服务关系。中方散户中介A 与客户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就婚介费用、付款方式、往返程序及路径、服务时期等内容进行约定。就中方散户中介A 来说,大多采用首款、中期款、尾款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服务时间限定在40 天左右。其大多委托旅行社办理客户赴越手续,经过T 县—厦门—香港—胡志明市和T县—厦门—广州—胡志明市市两条路线往返越南,其中中国境内的路线由中方散户中介A 负责,越南境内的路线则由越方散户中介L 负责。越方散户中介L 则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客户约定权利义务,跟中方散户中介A 协定服务利润分配与服务分工。

  再次,越方散户中介主导与中方散户中介配合组织相亲活动。根据中方散户中介A 和新郎K 的访谈得知,越方散户中介大多将相亲时间定在10 ~ 30 分钟内,相亲地点安排在胡志明市,相亲采取多对多的形式,现场配有翻译,就双方关注的年龄、收入、职业、家庭、爱好等问题进行翻译。在相亲的过程中,如男性中意某位女性,男性将此告知中方散户中介A,A 通过翻译传达给越方散户中介L,L 咨询女性的意见,如若有意,安排双方进一步了解。双方经过短暂了解后,若同意结婚,越方散户中介L 开始安排双方结婚的事宜。如若不同意结婚,则中越双方婚介再行安排相亲。需要说明的是,因越方散户中介L 资源相对有限,且越南女性资源紧俏,有时相亲4~ 5 天安排一次,最长甚至两周安排一次,且每次所带越南女孩数量也不多。通常,为加快相亲成功的速度和概率,婚介者会强调越南女性资源紧俏,要求中国男子不要太挑剔。因此,大多数中国男子相亲2 ~ 3 次就已基本选定对象。

  最后,中越散户中介共同安排婚礼仪式与结婚登记工作。在越南,越方散户中介L 负责安排男方到女方家拜访、拍摄婚纱照、举办1 ~ 2 桌酒席婚宴、查验女方资料、双方返回中国的手续及路线安排,事毕越方工作结束。回到中国后,中方散户中介负责安排双方到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手续办理完毕,男性支付尾款,交易结束

  (二)在越中方散户中介与合伙人的垂直型媒介

  在越中方散户中介与合伙人的垂直型婚介是指在越中方中介合伙人与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作,通过挖掘双方需求、确定服务对象、安排相亲、办理结婚手续的流程,以角色多元且垂直分工的跨地区经营方式进行婚姻介绍的过程。这种模式的婚介者间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多限于兄弟、夫妻或中国越南华侨农场成员间,实行垂直的组织分工流程,凸显了侨乡跨国华侨关系网络的作用。我们将以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小媒人Y介绍中国新郎M婚姻的案例进行阐述。

  首先,在潜在需求的挖掘阶段,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和其手下的小媒人共同利用社会关系,在合伙人的经营地区和小媒人的家乡,面向乡村男性,挖掘迎娶越南新娘的需求。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和手下的小媒人利用越南的“养妈”或“养娘”资源,在越南“养妈”或“养娘”的工作场所或这些被养女孩的来源地,挖掘越南女性意欲外嫁的需求。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 主要在其家乡及既有客户的家乡,面向乡村男性,挖掘潜在服务对象。其领导下的小媒人Y 则主要在家乡及工作的单位,面向熟人,挖掘需求。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在越南经营多年,拥有很多合作的“养妈”或“养娘”,大多时候通过她们推荐或派小媒人去这些女孩的主要来源地挖掘服务对象。

  其次,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以合同的方式约定服务对象,在越中方散户中介以口头方式和越南“养妈”或“养娘”约定交易,她们再以合同的方式与越南女性约定交易。对小媒人Y 的访谈显示,小媒人Y 招募有意愿的男子,并将其推荐给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由J 对其经济、家庭、形象、健康等项目进行调查外访,在合格且无异议的基础上,围绕婚介服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婚介交易合同。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则同“养妈”或“养娘”约定交易,她们在招募这些女性进入其租住的场所时,已经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来说,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及其合伙人,大多采用首款、中期款、尾款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的婚介费从2011 年到2012 年再到2013 年,也经历了由4 万元到5 万元再到5.1~5.5 万元的变化,服务时间通常在1个月左右。所有赴越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经由T 县—福建漳州—广西南宁—广西凭祥—越南河内—越南胡志明的路线往返越南。越方散户中介A 负责协调在越的分工及各参与主体的利润分配。

  再次,在越中方散户中介主导多轮、迅速且成功率高的相亲活动。在越中方散户中介负责安排相亲活动,相亲的地点大多在胡志明市宾馆,相亲形式为多对多,每次相亲的时间大概5~15分钟左右。相亲时,翻译就双方的家庭、财产、职业等问题进行翻译。如若中意,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示意越南女性留下,安排男女双方进一步沟通交流,无异议后,第二天安排男方去女方家拜访,第三天男女双方随同女方家属来胡志明市参加婚宴。中国新郎M的例子,展示了相亲现场的情况:

  “到了胡志明市,带我们去宾馆住下。过几天,那边媒人安排相亲啦。我相亲相了4个,也是有翻译的。那感觉就像皇帝挑选佳丽一样,高的、矮的、胖的、瘦的,啥样的都有,都随便我选,嘿嘿……一般,她会问你家里几个兄弟? 房子? 赚多少钱了? 做什么的了? 我问她要不要嫁到这边来? 愿不愿意啦? 家里有几口人? 看了一下,就要了。跟女的翻译一下就这样子啦。第二天去女方父母家,买点水果,带上1 千万越南盾,商量结婚喽。”

  需要说明的是,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手下有很多养妈,他们安排相亲的次数与人数较多,基本上相亲每2~3天安排1 次,人员多的时候几乎每天都有相亲,相亲团成员可选择的范围相对较大,成功的概率比较高、用时较短。

  最次,在越中方散户中介负责越南的结婚程序,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负责中国的结婚程序。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调动手下代办文件,安排交通食宿及酒席婚纱,分工办理女方赴中结婚的文件材料、婚宴、返中行程。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 安排各小媒人办理在中国的结婚登记手续。领证后,男方支付尾款,婚介交易结束。在中国新郎M 的案例中,其在胡志明市宾馆仪式性安排1~2 桌婚宴,只邀请新娘的家人至亲参加,在中国由小媒人帮助在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

  (三) 中越婚介组织混合型的媒介

  不同于前述散户合作的媒介,中越婚介组织混合型媒介模式是由跨国婚姻中介公司联合运行的,组织结构层级多、角色分工专业、活动流程清晰。该模式的中方参与者有T 县新郎、小媒人、大媒人、中方跨国婚介公司A,越方参与者有越南新娘、小媒人、大媒人、越方跨国婚介公司B、文件代办人、交通食宿安排人、酒席婚纱安排人,是一种组织化、流程化与专业化的婚介运作模式,代表着未来中越婚姻媒介发展的趋势。下文将通过中国跨国婚介公司A和越南跨国婚介公司B 介绍X 和H 成婚的例子进行阐述。

  首先,中国跨国婚介公司A 和越南跨国婚介公司B 利用其手下的大媒人、小媒人,通过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张贴广告与发布网络信息的形式,面向城乡男女,招揽潜在的服务对象。对跨国婚介公司A 的小媒人G的访谈显示,其利用个人社会关系网络在住地附近搜寻客户,将其推荐给大媒人Z,大媒人Z 督导小媒人G 评估潜在人选的经济实力、住房及身体状况,满意后确定潜在的服务对象。大媒人Z 通过在乡村医院、集市、公告栏张贴婚介广告的方式,招揽与遴选客户。跨国婚介公司A 则通过公司网站发布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招揽潜在的服务对象,主要目的是挖掘潜在的城市男性。越南的跨国婚介公司B 招揽客户的方式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在养妈或养娘处发掘潜在对象、小媒人在越南新娘集聚区搜罗潜在对象。

  其次,中国的跨国婚介公司A 在大媒人的指导下由小媒人以合同方式与服务对象约定权利义务关系,越南的跨国婚介公司B 则分别用合同的方式与中国的跨国婚介公司A、养妈、服务对象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养妈与服务对象间也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通常来说,中国的跨国婚介公司A 大多采用首款、中期款、尾款相结合的方式收费,收取的费用由2012 年的3.6 万元上涨到2013 年的3.8 万元,服务时间基本限定在1个月之内。中国的跨国婚介公司A 和越南的跨国婚介公司B 分别负责办理中国男性和越南女性的材料,双方再按照T 县—漳平—南宁—凭祥—河内—胡志明的路线往返,共同协商利润分配与彼此的分工。

  再次,越南的跨国婚介公司B 安排手下的大媒人管理相亲团在越南的相亲活动,中国的跨国婚介公司A 派出大媒人Z 负责相亲团在越的协调工作。越方跨国婚介公司B 拥有完整的婚介系统,下设多名小媒人、文件代办人、交通食宿安排者、酒席婚纱安排者,通过他们的分工协作完成相亲活动。通常他们在越南相亲的时间为20 ~ 30 天,相亲的形式为多对多,每次相亲时间在15 分钟左右,相亲地点多在胡志明市的旅馆或咖啡厅,也有少部分在农村相亲。彼此中意后,由越方中介安排进一步交流,无异议后办理结婚手续。值得一提的是,越方跨国婚介公司B 拥有自己长期合作的大小媒人,其手下训练有素的越南女性可以满足中国男性相亲团成员的需求,在三种模式中,此种模式安排相亲的次数及人数最多,成功婚配的效率最高。中国新郎H述说了其在越南相亲的状况:

  “这趟相亲,美死了。我算是体会了什么叫在中国是破铜烂铁,在越南是被抢的香饽饽。他们安排的相亲对象,啥样的都有,很开心。嘿嘿,我在胡志明看了很多,反正花钱了,就一直看,胖的不喜欢、黑的不要,要白的、美的、年轻的……现场有翻译在,不知道的就问了。主要就问问做什么了? 有钱不? 弟兄姐妹几个? 要不要来啦? 愿不愿意啦? 喜不喜欢? 谈好了,看好了,就要了!”

  最后,越南跨国婚介公司B 负责安排越南女性的所有证件材料、酒席婚宴、返程安排,中方跨国婚介公司A 的大媒人Z 安排接返程及后续在中国办理结婚手续。结婚手续办妥,客户支付Z 尾款,交易结束。另外,跨国婚介公司A 也会向其客户推荐越南新娘来华后的适应服务(具体模式见图3) 。其中,有关在越结婚的情况,通过中国新郎X的例子可略知一二:

  “相亲之后,还要到越南镇上或者市里办什么手续,有办护照、体检呀。反正很麻烦。好像等了一个多星期才把证件办好。只要什么时候要回来了,还要去我们中国的大使馆又办那些手续,反正我在那待了20 多天。结婚是那样子,比如说,女方没有另外要求,就是胡志明市那边开两、三桌,好像是只有两桌,叫她女方比较亲的亲人去一下。女方父母如果有另外的要求,按照两桌的钱中介出,其他的要自己掏腰包。”

  四、行动利益化:中越婚介者媒介婚姻的动力机制

  中越婚介者的行动逻辑相对多元,虽然他们发挥了跨国婚姻的纽带连结作用,但作为收费的婚介服务,婚介者行动的本质还是对经济收益的追逐,表现在其对利润( 中介费与固定成本的差额)的追求上。

  婚介者的收费取决于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总括为办理男女双方出国手续所需的费用、往返越南的交通费、在越相亲的交通食宿费、双方申请结婚手续的费用、在越举行婚礼的酒席婚纱费用和支付女方家长的聘金。我们收集了T 县36 位新郎支付的婚介费发现,他们的婚介费用由人民币3.6 万元到5.5 万元不等,平均为4.49 万元。而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大体分为首期付款0.6万、0.1 万、0.2 万、0.8 万、0.6 万( 元) ,二期付款2 万、3 万、3 万、3 万、3 万(元) ,三期付款1 万、1. 万、1 万、1.3 万、1 万( 元) 等5 种类型。除上述付款方式外,也有部分因在越时间较长或自身问题需额外缴纳费用的情况。而越南中介从中抽取的费用则从人民币2 万元到3.5 万元不等。同时,我们整理了3 种婚介模型的收费情况,发现总体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比如,中方散户中介A 的婚介费从2012 年年中到2012 年年底再到2013 年年初,就经历了由3.8 万元到4 万元再到4.2 ~ 4.4 万元的变化。在越中方散户中介P 的婚介费从2011 年到2012 年再到2013 年,也经历了由4 万元到5 万元再到5.1 ~ 5.5 万元的变化。同时,跨国婚介公司A 的费用也由2012 年的3.6 万元上涨到2013 年的3.8 万元。

  这些婚介费用中婚介者的收益到底有多少,我们分别通过对中方散户中介A、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中越婚介组织中跨国婚介公司A 的例子核算其婚介费的固定成本,进而再估算收益。中方散户中介A 整个项目费用为22 098 元,其中,证件材料费用为2 116 元,占比为10%;交通食宿费用为8 082 元,占比为36.5%;婚礼费用5 600 元,占比为25%;其他费用6 300 元,占比为28.5%。依A 收取4.2 万元婚介费的标准计算,总利润约为19 902 元,中越婚介者分别可获得9 951 元的收益。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合伙人J 整个项目费用为20 446 元,其中,证件材料费用为2 116 元,占比为10%;交通食宿费用为3 280 元,占比为16%;婚礼费用8 250 元,占比为40%;其他费用6 800 元,占比为34%。依J 收取5.1 万婚介费的标准计算,总利润约为30 554元,中越婚介者约可分别获得1.5 万元、1.55 万元的收益。跨国婚介公司A 整个项目费用为12 801 元,其中,证件材料费用为2 116 元,占比为16.5%;交通食宿费用为3 025 元,占比为24%;婚礼费用4 260 元,占比为33%;其他费用3 400 元,占比为26.5%。依跨国婚介公司A 收取3.8 万的中介费的收费标准计算,那么中越婚姻中介总利润大概为25 199 元,中越各方约可分别获得1.2 万元和1.3 万元的收益(见表1)。

  对于婚介者而言,对特定利润的追求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也正是利益主导和驱动了跨国婚姻婚介者的行为。实际上,因每个婚介者在场域中所占据的位置不同以及获得这一位置的资本不同,导致他们在场域中获取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中越散户婚介者合作型模式囊括的角色较少、组织层级性弱、社会关系网络只辐射在媒介者所在乡村及附近村落,致使双方获利较少。在越中方散户中介及其合伙人合作模式囊括的角色相对较多、具有一定的组织层级性、社会关系网络辐射在媒介者所在省份及邻近省份,尤其是合作双方具有较强的血缘关系或特殊的亲缘关系,导致该模式的双方获利较多。而中越跨国婚介组织的运行模式囊括的角色最多、组织层次性最强、社会关系网络或虚拟网络辐射范围覆盖全国,致使其更注重通过增加成功婚介的数量获益。

  五、结论与讨论

  韦伯指出,挖掘事物本质的方式在于从复杂的现象中抽出其最基本的关联事项,将其建构成合乎理论的思维形态,并依此概念去观察与剖析社会现象。在复杂的中越婚姻交易市场中,我们抽出了中越婚介的充当者、行动方式及行动目的等关联事项,并将之建构成中越跨国婚姻婚介者的行动逻辑,我们将进一步从婚介者的行动逻辑中爬梳其行动的秩序及合理化其秩序的路径。

  (一)无利不媒:中越婚介者的行动逻辑

  在中越跨国婚姻介绍的过程中,中越婚介者以两国婚龄男女的择偶需求为导向,以通过婚姻介绍赚取中介费用为目的,尝试将中国男性的“下娶”需要与越南女性的“上嫁”愿望进行供求对接和价值匹配,以帮助互不相识的他们在跨国婚姻市场中找到所需的配偶。对于中国男性来说,他们主要是通过货币支付的方式购买婚介者的中介服务和合适的妻子。对于越南女性而言,她们在市场中通常是以物(自己) 易物(合适的丈夫或是上嫁的机会)。本质上来说,中越婚介者的媒介过程就是中越婚介者扮演着商人的角色,将婚姻当事人视为供其赚取经济利益的群体,通过在婚姻市场上建构流程化与专业化的“婚姻商品”生产通道,不断生产“中越婚姻”,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婚介者并不关注婚配双方是否因为情感而通婚,而是关注短期内婚配双方是否能够成功婚配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是多少。所以婚介者的目的不是满足双方的情感需求,而是旨在通过一系列手段在短期内促成中越男女成功婚配。这就致使中越婚介者不是单纯地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而是追求婚配成功后所带来利益,这种逐利行为导致婚介者更注重婚配成功的效率而忽视其他任何不利于成功的因素。所以说,婚介者为了追求婚配成功所带来的利益,刻意隐瞒或操作不利婚配的因素的行为逻辑,致使此类婚姻缔结后各种问题频发。

  (二)“经济理性”向“社会理性”的转化:中越婚介者的媒介角色再造

  越南人或越漂族扮演着跨国婚姻介绍者的角色,他们抱着追求商业利润的目的,通过运用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结构性因素建构了婚介过程的运作模式,不仅影响了婚配双方的婚姻形态,也塑造了自身的功利性与逐利性的特征。但婚介过程中婚介者以谋利为目的,创造了不平等的、潜藏风险的婚姻交易模式,不仅使其自身遭受威胁或伤害,也使部分通婚家庭陷入困境,还给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我们以为,中越婚介者由经济理性人向社会理性人的角色转变,是其媒介角色再造的关键。未来的中越婚介者除传承古代媒妁最传统的纽带角色外,应该摒弃其过度追求剩余价值的商业运作模式,尤其不应该视中越男女的婚姻为获取利润的工具,杜绝隐藏信息、暗箱操作、贿赂官员、欺诈婚配男女等以不恰当手段获利的行为。而应该朝向新型的媒介角色发展,要求其要本着对社会及当事人负责的道德精神,为婚配双方提供真实信息,不进行虚假宣传,让婚姻者自由决定其婚配的权利。如此,婚介者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与尊重,真正促进中越跨国婚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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