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贤任能思想与措施
选用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是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关键。我国历史上关于选贤任能的思想和措施在春秋战国之际兴起,在秦汉以后日渐成熟。优秀的思想家、政治家懂得“官人,国之急也”“天下治,必贤人”的治国道理;懂得德先才后、选贤不易、用人所长的道理;在选贤任能上,不断根据社会阶级变化与实际需求调整用人策略。
我国历史上的选贤任能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完善吏制。商周时期是世袭性的世官制。春秋战国时期是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荐举用人制;战国至秦汉初期还存在以二十等爵制用人的功劳用人制;汉武帝以后至隋唐是察举制、九品中正制,这是一种上下结合、主要依靠舆论评价推荐的用人制;隋唐至明清是以科举制为主体的考试用人制。从总体上看,选官从散漫走向系统,从主观认定走向客观考试,用人逐步制度化;三国以后吏部形成,选人与用人开始分离。
德先才后。“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封建统治阶级清楚认识到“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的基本道理,逐步摸索出德先才后的用人经验,并贯彻到选人、用人、考核过程中。
人尽其才。没有永久的人才,也很少有全才。以一代之才理一代之事,以非常之才理非常之事,以合适之才理合适之事就是成功。唐太宗在与封德彝的著名对话中提出“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长”的观点,是非常明智的用人方略。招募与自荐相结合,定向选拔国家急需人才,也有成功一面。毛遂就是自荐的,丝绸之路的开辟者张骞是招募来的。将突出人才与一般人才区别开来管理也很有必要,我国历史上“以日月为功”的资历性升迁,是稳定那些无突出贡献但也无大过错官吏的一种方法。将政务与事务从岗位性质上区分是发挥不同人才作用的又一种方式,秦汉以后,官与吏开始分途,吏承担了各级机构中大量事务性的工作。
我国历史上形式多样的选贤任能方式,自战国秦汉以后推动了阶级、阶层的流动,囊括了许多优秀人才服务于国家。选贤中的考试方法逐步形成与完善是成功经验,特别是科举制,被视为“天下之公”,推动了社会的学习风气,对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公平观有极大意义。任能中的循名责实、严格考核与问责制,是管理人才、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但用人不公、任人唯亲、任人唯近、用人体制涣散以至国家用人权力的丧失也是王朝不治而乱的历史教训。以经学诗赋为主体的考试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考试方法,使人才知识结构单一、形式僵化,不能适应近代以来国家治理的新需求而显得暮气沉沉。清代中期的思想家、文学家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诗句,正是对那个状元辈出但人才缺乏时代的绝望呼唤。
社会治理思想与措施
社会治理是国家的职能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
乡村治理。“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治天下,必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我国历史上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一般虽止于县一级,但乡里纳入了国家行政治理体制。乡里行政组织及其吏员大体以唐宋为界,分为“乡官制”和“职役制”两个阶段,其地位前期高于后期。乡里基层组织兼有民间社区特征,如依靠乡里代表性人物、宗族乡绅力量,乡规乡约协同国家治理;通过树立乡村道德人物形象,建立以年齿为中心的礼制秩序,听取并选拔乡村舆论所称颂人物担任官职等多种手段,以贯彻国家意志。一些参与乡村治理的人物,非国家正式吏员编制,体现出一定的自治性,他们对国家力所不及的乡村事务进行补充,在许多时期发挥出较好的功能。但乡村治理并不能称为自治,因为无论在哪个时期,国家对乡村都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突出反映在司法权被控制在县一级。
知晓民情。“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历史经验。秦王朝严厉的舆论控制,是其速亡原因之一。顾炎武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然则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矣。”又说:“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历代统治者采取派出风俗使者、巡视官员,邀请民间人士顾问对话,甚至微服私访等方式,了解地方官治理下的社会状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汉代著名的“盐铁会议”,就邀请了社会上的文学贤良参加,就盐铁是否官营等问题与官方公开辩论。而历代地方民众亦有向各级政府上诉、上告、举报的权利。汉代有“自言”“诣阙”上书制度。晋、唐、宋等朝代设有登闻鼓、诽谤木、华表木等,以接纳、知晓民意。明代朱元璋甚至规定人人都有至御前奏闻的权利,以达到“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之目的。当然,关于相关程序历代也有制度规定,如需要逐级上诉,严控越诉等。
社会救助。在《周礼》《礼记》等传统典籍中,已有政府应当承担社会救助的思想与救助内容和制度的设计。儒家的“大同”“仁政”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是我国社会救助思想的理论基础。我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据学者不完全统计,从秦汉到明清,各种灾害与饥荒约有5079次。鳏寡孤独废疾贫等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社会常态。养老长幼、救灾济贫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思想家和历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不晚于秦汉,政府在养老、救灾、济贫等方面都有相关制度措施。宗族与民间的互救互助是国家救助的补充,也是我国特色。历史上曾有采取以年龄分层的政府养老救助制,但效果不是非常理想。大力提倡以孝为中心的家庭伦理,政府给予老人较高的社会地位,鼓励家庭养老的办法,显然是比较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