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参与反腐是群众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古已有之。汲取古代民众参与反腐的有益经验,防止其缺陷,对于当代中国探索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诽谤木、肺石到铜匦,都有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打击腐败的重要功能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用以便利与保障民众参与反腐的机制有很多,从器物的发展视角看,古代民众参与反腐历经诽谤木、肺石、缿筒与铜匦等形式。
诽谤木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举报形式,早在5000多年前的尧舜时代便已设立。诽谤的原意是议论是否、指陈得失,也就是提出意见与建议之意。有学者指出,至晋代,诽谤木又称华表木,立于交通要道旁,以供世人提出意见、表达心声,遂成诽谤木制度。肺石起源于周朝,其功能类似于诽谤木,其目的亦在接受民众意见与投诉。因为石头的颜色是赤红色,像肺,故得其名。西汉时期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举报箱”——缿筒,缿筒的主要目的也在于收集各种投诉与检举,《汉书》载:“教吏作缿筒,及得投书。”说明缿筒有为民众举报提供渠道的作用。缿筒是竹子做的,用于官府受秘事之用,是接受信件的器具,上面有小孔,可入不可出。秦汉以后,鼓励并保护民众举报贪腐官员逐渐形成一种国家制度。唐朝时,武则天设置了匦函,为民众举报提供便利。有学者指出,匦可以用于广泛搜集臣民对国家政策、政令的意见,其中也包括臣民对腐败官吏的举报揭发。
无论是诽谤木、肺石,抑或匦等,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除了广纳意见、广开言路,以促进国家治理之外,更有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打击腐败的重要功能。有记载说,汉宣帝时期,缿筒的发明人赵广汉在颍川任郡守时,当地土豪结党营私,鱼肉百姓,当地民众不敢直接到官府告发豪强的腐败行径,为此,赵广汉命令部下将缿筒拿到各地悬挂,并张贴告示,鼓励民众投书举报,保证为他们保密。赵广汉根据百姓举报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掌握真凭实据后进行了严厉打击。
登闻鼓制度正式创立于汉晋时期,汉朝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击鼓上言”,此时的击鼓上言具备了登闻鼓的基本要素,是登闻鼓制度的雏形。北魏时期,官府门口开始悬设登闻鼓,以便民众击鼓控诉检举。南北朝时期,登闻鼓已成定制。唐宋时期的登闻鼓制度得以较大完善,开始走向成熟。民间苦主可以击鼓面君,如“抱屈人”敲鼓喊冤可达圣听,击鼓鸣冤之制完全得以正朔。唐高宗时,高宗令东都置登闻鼓,西京亦用之。据《唐律疏议·斗讼律》载:“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有学者指出,宋代沿袭唐朝的登闻鼓规定,但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机构化、专员化、程序化,分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同判鼓院、判检院。
明清时期,登闻鼓虽继续使用,但其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据《明会典》记载:“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这给登闻鼓的使用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限制,击鼓陈述需要经过由按察使至都察院的处理之后方为可能。
“民拿害民官吏”送京师,民众直接参与惩治腐败
有学者指出,“民拿害民官吏”指乡里平民百姓对于违法害民官吏,可以不经过地方政府机关,直接将其绑缚押送京城,由中央机关甚至是皇帝个人直接审理的制度,此制度形成于明朝朱元璋统治时期。洪武十八年六月,朱元璋在《禁戒诸司纳贿诏》中喻示民众:“诏书到日,敢有非公文坐名追取,在乡托以追罚为由,许诸人拿送有司或赴京来,治以重罪。虽有公文名不坐者,恃以公文胁取民财,亦送京师。”
自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等法律,集中了民众参与反腐的一些典型案例,发动、鼓励与保护民众直接惩处身边的贪官污吏。明朝为民众直接惩治贪官绑缚起京制定了三条主要保障措施:一是取消民众绑缚起京的路引,对绑缚起京的民众沿途不得阻碍,否则枭首,甚至诛族。二是对绑缚起京的民众进行奖励。如陈寿六等人手持大诰将贪污害民的顾英绑缚至京城面圣,结果得到朱元璋的大力赞赏,不仅赏给金钱衣服,还免除其三年杂役,号召民众向其学习。三是严禁对绑缚民众打击报复。对于敢有罗织生事、捏词诬陷者处以诛族。为免陈寿六受到变相报复,朱元璋甚至授陈寿六司法特权,规定陈寿六如有违反,须由朱元璋亲自审问。
宏观上,古代最高统治者对民众参与反腐态度矛盾
古代接受民众参与反腐具有矛盾性,一方面,朝廷不时鼓励老百姓投书检举腐败;另一方面,朝廷又会时不时对老百姓的检举予以打压。民众参与反腐能否得到认真实行完全取决于君主本人是否“贤明”。遇到昏君、暴君当政,反腐败措施往往遭到君主本人的破坏。
总体而言,古代民众参与反腐的方式、途径与程序都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能否将民众反腐的力量牢牢控制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是民众参与反腐可容许存在的范围的最重要考量因素。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古代最高统治者对民众参与反腐态度的“两面性”,最高统治者对民众参与反腐的矛盾心态决定了古代中国民众参与反腐带有天然的缺陷。
中观上,古代民众参与反腐法制不健全
古代的匿名举报由来已久,有多种称谓,包括飞书、飞章、投书、揭帖等。古代统治者在广开言路的同时,对于匿名举报却表现出异常的恐惧,认为匿名举报既无法确定何人告发、亦难于查清相关事实,加大了官府的办案难度,更重要的是,匿名举报真伪难辨,容易滋生造谣诽谤,可能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因此,在古代法律中多有对匿名举报的法律制裁,有时甚至十分严厉。
在晋以前,对于匿名举报者,最严重的会被处以弃市之极刑。魏明帝时取消了弃市的规定,改为其他刑罚。在唐代,匿名举报有专门的罪名叫“投匿名书告人罪”,唐以后或称“投匿名书告言人罪”等。宋元时期也对匿名举报进行刑事制裁。明清时期对匿名举报的惩处尤为严厉,《大明律》与《大清例律》均有“凡投书匿名文书告发人罪者,绞”的规定。可见,在明清时期,如果匿名举报可能会被处以绞刑,后果非常严重。
微观上,古代民众参与反腐限制颇多
古代对民众参与反腐实施了过度限制之举。以举报的限制为例,古代对民众的举报设置了诸多限制,包括:(1)限制举报权的主体范围。比如,唐律规定,80岁以上及10岁以下、身体有残疾的人以及在押犯人一般不具有举报权。宋朝对民众的举报也作了类似的限制。(2)限制举报的对象。古代长时期实行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如不得告发祖父母、父母,奴才不得告发主子,否则将被处以极刑。(3)严厉禁止匿名举报。如唐律规定,凡匿名举报的,轻者杖责50大板,重者可能被流放。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作为一项特殊时期的特殊措施,赋予民众的“绑缚起京权”具有不稳定性、非常态性,缺乏法制上的严肃性,不是正常的反腐制度,而是扭曲的反腐制度,对国家正常的司法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不利于制度反腐的正常运转。
此外,古代还规定严厉的诬告处罚制度。唐律规定,凡诬告者需反坐;明朝对诬告者的惩处比唐宋时还严重。诬告要追责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但问题在于,古代对诬告与告发的区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均达不到今天的水平。因此,诬告反坐往往成为被举报官吏合法打击报复民众的重要依据与手段,从而在事实上成为限制古代民众参与反腐的重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