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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以刑辅德思想的启示

  历史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今日乃至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西周社会崇尚道德,孔子赞之曰“郁郁乎文哉”。西周金文显示,西周社会所崇尚的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与此同时,西周还视刑德为一体,以刑辅德,标准既高且严,这对于形成“郁郁乎文哉”的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汲取西周以刑辅德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对于我们今天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周人认为,修德与刑罚实为一事之两面。然而,这种对刑德关系的思考却长期被后人曲解。《论语·为政》载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本意并不是将刑与德彼此对立,而主要是强调单独用政、用刑的弊害。但后人误解孔子的原义,将刑与德对立起来,认为德为贤人君子所修,而刑则专为庶民小人而设。这种误解混淆了古人立刑的初衷,不符合西周刑德思想的本义。

  西周金文所提供的刑罚史料虽然极不系统,但仍可从中看出周人对于用刑的思考。比如,西周膡匜铭曰:“汝敢以乃师讼,汝尚忒先誓……宜鞭汝千,幭剭汝。”意思是说,牧牛违背先前所立的誓言,对其处以鞭刑一千,并施以墨刑。再如,夨人盘铭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出……我既付散氏隰田、庄田,余有爽变,鞭千罚千。”意思是说,散氏向夨交付田地必先从耕田的农具开始,后又交付田地,两事皆立誓,如有贼心不诚,则受鞭刑一千,罚金一千,或流放逐远。这些史料记述了西周刑罚的一些真实情况:受刑者之所以受刑,是因其缺乏诚信的失德行为。这清楚地表明,西周刑罚的意义并非仅仅在于对失行者的惩罚,而是重在对失德行为的约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已是不言自明的问题。但刑罚的重点如果仅仅在于禁暴惩恶,而不能戒其未发,其局限性就非常明显。因此,西周刑罚思考的重点首先在于以刑罚约束失德行为。德之不失,又岂可失行。这表明,周人早已懂得,崇尚道德、维护诚信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西周金文史料表明,西周刑德思想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以刑辅德。因为修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的自觉自律,一旦人不能自觉修德而有所背失,借刑罚以正之就成为修德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换言之,道德的丧失不能仅靠说教加以匡正,而必须借助刑罚,这体现了西周对刑德关系的基本思考。《礼记·乐记》曰:“刑以防之。”即以刑罚作为防范道德丧失的手段。周人刑罚的目的是将其作为德行推广的辅助,而信为德之本,失信也就是失德,所以对于失信的行为必然处以刑罚西周的文治不仅在于礼乐严整,更在于全社会崇德修信的风尚。这使诚信成为周人道德的核心思想,失信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西周社会实行以刑辅德,不仅反映了周人对于诚信之德的重视,而且也符合后来儒家的主张。《论语·为政》载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车不能行自然是无用之物;人而不信,纵有他才,也是无用之人。周人对于诚信的推崇,由此可见一斑。

  从本质上讲,西周刑罚并非只针对失行者而设,其首先约束的是失德行为,其以刑辅德的目的是相当清楚的。西周社会对道德尤其是诚信的重视意味着失德失信同失行一样难逃刑律的惩罚。西周刑罚的首要作用即在于辅德,这是西周刑德思想的根本。毫无疑问,杀人越货的危害是巨大的,但德行的丧失、心灵的污染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决不可言轻,因为它会使世道人心涣散而产生动荡。

  西周金文是西周史研究的直接史料,在西周金文中经常可以看到周人崇德之辞,这应是当时社会风尚的客观反映。西周社会距今已有3000年,时间虽久远,但古人的思想并不遥远,其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值得今天借鉴。深入研究西周以刑辅德思想,不仅有利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而且对于今天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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