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长安城,是世界上第一个人口超百万的国际化大都市,城市规模空前宏大,长安城内的人员构成十分复杂,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同样也比较复杂,其程度大大超过了唐朝其他城市。
有唐一代,在社会治安的管理方面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长安是唐朝最大的都市,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社会治理难度很大,其举措最能反映唐朝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特点。
长安城内的人员构成十分复杂,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同样也比较复杂,其程度大大地超过了唐代其他城市。
官僚贵族子弟及其奴仆是最难整治的群体。比如鄎国公主的儿子薛谂及其党徒李谈、崔洽、石如山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动辄杀人。唐代宗时的宰相元载,其诸子游手好闲,聚敛钱财,争蓄妓妾,收罗了一大帮轻浮闲散人员,为非作歹,被京师之人称为“牟贼”。类似这样的情况,在长安大量存在。此类人员追逐时尚,斗鸡、炫富、掠财、宿娼、寻仇,往往结伴滋事。其中不少人因父祖余荫,还有卫官身份,因此他们是相关部门最为头痛、最难整治的一个群体。
胡族商人与外国使者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人群。一般来说,这两类人员还是比较守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安史之乱后,由于回纥曾出兵协助唐军平叛,自恃有功,在长安横行霸道,甚至公然杀人。他们“殖赀产,开第舍、市肆,美利皆归之,日纵贪横,吏不敢问。或衣华服,诱取妻妾”。胡族商人由于资本雄厚,不少禁军将领向其借贷以贿赂宦官,求取节帅之职,遂使得他们又与军队势力结合在一起,更加有恃无恐。
自唐朝中期以来,宦官专权局面越来越严重,他们不仅与南衙朝官争夺权利,而且也危害到长安的社会治安。比如唐德宗时期出现的宫市,执行的宦官不付钱或者以极少费用强取货物的现象比比皆是,引起百姓的不满。唐后期的神策军是中央政府唯一依靠的军事力量,由宦官统率,待遇优厚,故骄纵异常。其将士横行街市,欺压百姓,甚至借钱不还,地方官不敢过问,也激起了极大的民愤。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流动人员,如进城务工的农民,流浪的艺人,退伍或退职的军人及其家属,乞丐群体,职业化的妓女,从事服务业的各类人员,辞退的胥吏、杂任、杂职掌等人员,进京告状的外地人员等。这些人当生活无着落时,也会危害坊市,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负责社会治安机构较多,但职能各异,分工不同
唐长安城负责治安的机构主要包括京兆府、长安县与万年县、左右金吾卫、御史台等,部门虽多,但职能各异,分工不同。其中京兆府为长安最高行政机构,以尹、少尹为正副长官,负责整个京畿地区行政管理与社会治安。由于京师人员构成复杂——王孙公主、权贵豪强、宦官禁军、恶少宿奸,所谓“俗具五方,人物混淆,华戎杂错”,所以自古以来号为难治。长安与万年县均为京县,县署就设在城内,两县以朱雀大街为界,东为万年,西为长安所管,分别负责各自管区的行政与治安事务,《唐六典》卷30在记载京县令的职责时说,“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具体负责社会治安的官员是县尉,京县设置6名,史书往往将其称之为捕盗吏。
左右金吾卫置有大将军、将军等职,《旧唐书·职官志》述其职能是:“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以执御非违。”具体执行巡警任务的是其下属的中郎将府,《唐六典》卷25说:“中郎将掌领府属,以督京城内左、右六街昼夜巡警之事。”后又专门设置了左、右街使之职,仍隶属于金吾卫,或以金吾将军充任,或以他官充任,掌“分察六街徼巡”。唐长安实行坊市制度,全城共划分为109个坊、两个市,坊市四围皆有墙,四面开门,暮闭而晨启。唐初坊门关闭时,由骑卒沿街传呼,后改为日暮击鼓800而门闭,五更二点时击鼓3000而坊门开启。在左、右六街皆置有鼓,鼓声先从皇城开始,六街之鼓依次而击,达到规定的次数后停止。唐朝在长安的坊角、城门设置了武候铺,各辖有数量不等的军士,分别是大城门百人,小城门20人,大铺30人,小铺5人。夜间实行宵禁时,街使率领骑士沿街巡行,并且有武士暗探分布各处。一旦发生治安事件,则由武候铺负责抓捕,大事则由街使负责上奏。
御史台本来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由于御史台承担着受理天下冤状与案覆囚犯的任务,因此难免要与赴京上访民众打交道。此外,其还负有分知京师左、右巡的任务,即把京城划分成不同的区域,由左巡使巡察城内,右巡使巡察城外,每月交换一次,任务是查处各自巡区内的不法之事。月底则巡视大理寺、刑部、东西徒坊、金吾狱、县狱等部门。
左、右街使与左、右巡使是有分工的,前者主要负责街衢,后者负责坊内。在长安的东、西市也置铺,驻有军士负责维持治安,至于交易事务则由市署负责。此外,在坊内发生的一般治安事务或纠纷,情节较轻的,由坊正负责调节处理,不一定惊动府县官员。坊正掌管坊门管钥,负有督察奸非的责任。
有唐一代维护长安社会治安的难度很大,其中最难整治的是上面所说的前三类人员,因为他们都具有很深的社会背景,有着强大的保护伞,仅仅依靠相关部门是不行的,往往需要皇帝下决心整治。对于宦官与禁军的扰民行为,虽有一些强硬的官员予以打击,但由于皇帝的偏袒,并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唐顺宗即位后,宣布罢去宫市,这一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关于回纥使者横行狂暴的问题,由于皇帝一味姑息,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元840年,黠戛斯击溃了回鹘(回纥),随着其势力的衰落,这一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总之,对于作为国都的长安来说,由于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比较复杂,仅靠地方官府和一些相关部门是无法彻底整顿的,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层的整治决心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关制度的健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关于长安的坊市及其宵禁制度前面已有所论及,坊市门关闭后,有擅自翻越门墙者,按照唐律的规定要给以杖七十的处罚。如果不按时开闭坊市之门,则以越墙之罪论处。在坊内实行5家联保制度,相互监督,“以搜奸慝”。城内士庶之家不许藏匿器械。夜晚负责巡警的军士皆持有兵器,凡宵禁开始后仍然行走的人员,皆视为犯夜,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特殊情况可以例外,比如上元节可允许狂欢三夜,还有就是奔丧或寻医求药,紧急公务和追捕人犯等,均不受禁夜制度的约束。
对于长安城中黑社会性质的闲杂人员,唐朝政府大体上采取两种措施加以整治和消解。一种是针对其中的犯罪分子,采用镇压的手段。史籍中记载了不少这样的京兆尹,如杜中立、薛元赏、窦潏、刘栖楚、杨虞卿、柳公绰等,他们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棰杀”“杖杀”,目的就在于震慑这些恶少,所谓“辄杀尤者以怖其余”,即诛杀首恶,以儆效尤。但也有一次杀数千、数百人的情况,如黄巢进攻长安时,京中闲人恶少乘机剽掠坊市,将军高仁厚关闭坊门,一次诛杀了数千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特殊行动,并非通常做法。《唐律疏议》卷27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说明制定于唐前期的这部唐律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唐后期颁布了不少编敕,其具有优先于唐律的法律意义,就是针对变化了的社会情况而制定的。
另一种措施就是采取将这些社会闲杂人员收编入军的办法加以化解。这样做既解决了此类人员的生活之虞,也满足了有人想建功立业的愿望,在神策军中此类人员尤多。公元763年,吐蕃攻入长安,郭子仪部将王甫“聚京城恶少齐击街鼓于朱雀街”,吐蕃人不知唐军虚实,仓皇退出长安。这些人后来都被收编入军中。不过在唐代挂名军籍的人不少,到了宋代遂大规模地收编入军了。
唐初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到武则天时期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逃户问题,其中不少农民流落入城市,流入京城的更多,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对于逃户最初是严厉查禁,但却屡禁不绝,于是改为一种比较宽松的政策,尤其两税法实施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允许流入城市的农民落户,有利于其在当地从业。故调整政策、改革制度,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大良策。
唐朝在城市社会治安方面的这些举措并非十全十美,尽管如此,其历史借鉴意义是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