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发表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结合起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是一种思想理论,又是治国的必然之道,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根基。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是中国几千年治国理政智慧的结晶与升华,也是法律思想史上新的里程碑,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力指导。
早在先秦时期,法家提倡“以法而治”“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特别重视“法治”的重要性。儒家则推崇“德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实践证明,单纯的法治或单纯的德治,都无法获得长久的成功。董仲舒在继承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法治理论,提出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主张,中国从此走上了道德、法律综合为治的道路,形成一以贯之的礼法传统,并造就出汉武鼎盛、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局面。法律与道德,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法律没有道德的滋养,就会失去源头活水,难以全面体现民众的常情常理;道德没有法律的支撑,就会失去应有的力量,难以有效引导人们从善向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法治和德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这种治理模式,在漫长反复的历史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当今社会的国家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养分,并在新时代得以发扬光大。
执政为民,增强宗旨意识
中国历代推崇“以民为本”思想,强调为官执政,旨在亲民爱民,为万民谋福利。有一次,孔子和冉有来到卫国,发现这里人口众多、熙熙攘攘。冉有就问孔子:“一个国家的人口多起来后,该怎么办呢?”孔子回答:“富之。”冉有又问:“富起来后又该如何?”孔子回答:“教之。”可见,儒家提倡的德政,就是要求统治者能推行惠民利民的政策,让老百姓过上物质富足、精神充实的生活。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仁政”思想,主张“制民之产”,对施行仁政的方法进行诸多具体设计。汉朝初年,国家凋敝,民众穷困,一石米要卖到一万个铜钱。于是国家制定“轻徭薄赋”的政令,长期执行十五税一到三十税一的轻税政策,贯彻德政仁政中“富民”的理念,使得民众乐于农耕,经济逐渐恢复发展,到汉武帝初期,米价降到了二三十钱一石,老百姓过上了富裕的生活,“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唐朝前期,国家推行“安人宁国”的方针,以“仁义诚信为治”,尽量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负担,相继打造出贞观和开元两次盛世。杜甫亲身经历当时的太平景象,在《忆昔》诗中说道:“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这些历史充分说明,执政为民,是以德治国的核心。
宋代文豪范仲淹说:“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亲民作为一种道德,对于推动政治清明有着重要作用。然而道德作为一种内在良知,不像法律那样既有实体性的规范,又有程序性的规范,可以拿来照章办事。因此“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提法略有差异,内在含义却非常深刻。“依”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以”则是秉承道德所蕴含的精神理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政令、法律、法规,进而发挥治国理政的功能,这也是德治必须与法治结合的内在逻辑。
为政在人,加强政德修养
传统的德政思想提倡“为政在人”,认为在治理活动中,法律固然重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人来推行,所以人的作用更为重要。法作为静态的行为规则,善人司之则扬其善,恶人执之则播其恶,因此施政执法者的道德品质至关重要。“举贤才”“唯仁者宜在高位”就是要选拔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出来担任要职,才能更好地推行法律,推动政治昌明、法治进步。
“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唐朝的贞观之治,得益于对官吏集团的选拔与治理,出现了一大批以魏征为代表的贤臣。唐太宗说:“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今所任用,必以德行、学识为本。”他的这一论述,和当前我们党选拔干部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在精神实质上是相通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代表团讲话时强调要立政德,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包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三个方面。这一论述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是传统“为政在人”思想在新时代的新发展。儒家经典《大学》第一章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就是“大德”,领导干部必须铸牢理想信念、树立担当精神,忠于职守、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定立场,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亲民”思想的现代升华,就是“守公德”,领导干部要恪守立党为公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止于至善”正是“严私德”的文化真谛,领导干部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欲”,不停向更高的道德目标渐行渐近,提升自我修养。加强政德建设,既讲法治,又讲德治,打造一支德法兼修的干部队伍,是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重要保障。
法通情理,追求公平正义
“律设大法,例顺人情”。法律是人定规则,本应与人的情理道德相通。但随着时事变迁,作为外在规则的法律,难免会与内在的情理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用道德来指导法律进行改良,充分发挥道德对法律的引领功能。
比如汉朝出台的法令《亲亲得相首匿》,规定父子、夫妇、祖孙之间,相互隐匿犯罪,一般情况下皆不追究法律责任。此后历朝加以沿袭,形成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用以防止法律对亲情的破坏,调节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这正是对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精神的继承。古往今来法律的完善与进步,得益于道德滋养的事例数不胜数。
近代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要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中华传统美德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以指导法治建设,才能真正落实“科学立法”原则。只有所立之法是科学的,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大众的常情常理,有效地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