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7月2日对外公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同时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绿色价改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坚持污染者付费,通过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让污染者、使用者付出应付的成本,让保护者、节约者得到合理的收益。
强调要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本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了两个时间节点的目标:一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二是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围绕上述目标要求,《意见》明确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向,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
具体来看,污水处理收费和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均强调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其中,污水处理收费方面,《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情况进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指出,上述措施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从而形成能够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
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方面,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表示,《意见》明确全国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
高耗能行业迎更高价格标准
除了污水、垃圾的处理费,《意见》还涉及水费、电费。周伴学指出,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尚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4项措施:一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二是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三是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电价方面,发改委强调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岳修虎表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让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对绿色环保的企业降价,这样电价的一升一降就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可以促进节约用能。
兜住民生底线不搞“一刀切”
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如何处理好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岳修虎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尤其是文件当中提到要把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这必然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费用。但我们不能只算经济账,还得算生态账,算综合账和长远账。保护良好的环境,既是大家的期盼,也是大家的责任。
“价格政策非常敏感,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不影响民生,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是我们坚持的一条原则。”岳修虎说,这次《意见》在政策设计上强调排放污染者付出应付的成本,同步做出特殊政策安排,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
具体来看,发改委要求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中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出台时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充分估量评价政策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影响。同时,完善和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补贴,并且配套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此外,周伴学强调,《意见》不搞“一刀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引导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绿色发展的大文章。(记者 邱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