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7月14日,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参加部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介绍《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情况。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李新旺:近年来,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践中,针对欠薪与欠款相互交织、劳动权益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等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地位。去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主持人:《暂行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有哪些考虑?
李新旺: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我们在制定《暂行办法》时着重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具体详细。对《条例》确定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如: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流程、监管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严格规范。依法对落实制度明确了监管程序和职责,保障制度有效运行。如: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对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作出明确要求等。三是有机融合。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等三项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之间的融合。借鉴地方成功做法,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四是补充完善。《暂行办法》对《条例》未规定但在实施中又必不可少的操作措施,予以明确。如:对账户设置特殊标识以防止被查封冻结划拨、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金融机构防范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主持人:网民比较关心什么是“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专”在哪儿?能发挥什么作用?
李新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比例,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即人工费用)。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主持人:专用账户管理中有哪些核心环节?对这些环节有什么明确要求?
李新旺:专用账户管理中,有4个核心环节,分别是: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拨付人工费用,未及时拨付时要加强预警处置,账户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追加。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明确实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的,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以减轻企业开户负担”,能再详细介绍一下吗?
李新旺:由于各地关于开立专用账户的规定不一,有的省级区域内地市之间缺乏有效政策衔接渠道,一些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提升,导致一定程度上施工企业还存在开户难、开户多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暂行办法》在以下方面予以明确:一是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规则。明确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二是规范优化账户开立服务流程。《暂行办法》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金融机构应当简化开户办理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专用账户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主持人:除减轻企业开户负担之外,《暂行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李新旺:为切实降低企业资金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暂行办法》从两方面进行了安排。一是指导各地科学合理设置拨付比例基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暂行办法》施行后,各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在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基准作出精细化规定,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但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是对拨付数额或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用工量计划外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可由总包单位根据账户余额和当月人工费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请款额度,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同时,《暂行办法》也为农民工提供了一些便利举措。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发放工资,减轻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的负担。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在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开通查询和举报投诉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主持人:《暂行办法》里专门提出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建设,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李新旺:工资支付监控平台是推动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核心制度落实落地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开发的“信易工”、建设银行开发的“民工惠”,以及贵州“薪莫愁”、广西“桂建通”、成都“安心筑”等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创造很多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我们在各地基础上,计划建立纵向与各地人社部门,横向与行业主管等部委互联互通的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实现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的归集,为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农民工欠薪情况分析、欠薪处置等提供支持,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省级平台建设指引》,引导各省级平台统一规范建设,为国家级平台建成后归集数据、集中调度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