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拨付时间长、进度慢、环节多是科研人员经费申请使用中时常遇到的“头疼事”。为有效缓解“等米下锅”的焦虑,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针对拨付流程中不同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介绍,第一个环节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就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需要说明的是,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要在20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
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这次意见特别提出明确时限,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黄家玉说。
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个单位合作开展,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是经费拨付的最后一环。意见专门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此外,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介绍,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新政策出台后,如何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黄家玉表示,对于意见发布时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科研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做调整。对于意见发布时仍然处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经与科研人员协商后,确定要执行新规定的,涉及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对于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