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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法律援助法颁布后,司法部采取了哪些措施贯彻落实?

  答: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必然要求,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联合全国普法办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法专项答题活动。各地也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学习宣传法律的浓厚氛围。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法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法培训班,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作了全面部署。各地也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学习培训。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联合中央文明办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各地也在加紧清理有关文件规定。

  问:如何落实法律援助法对刑辩全覆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答:自2017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6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北京等25个省(区、市)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得到了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法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纳入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导各地将试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争取2022年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

  一是加强衔接配合。法律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监管场所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的时限,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全程留痕工作制度,定期向办案机关通报,督促办案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要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高效办理案件。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保障办案需要。

  三是统筹律师资源。第一,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到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所,选派优秀律师到分所执业。同时,注意吸收该地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到分所执业,为培养当地律师人才创造条件。第二,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主要到没有律师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持续开展“援藏律师服务团”项目,选派优秀律师到西藏提供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第三,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如四川、陕西、青海、西藏等,以省级为主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为主统筹调配律师资源,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问:法律明确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形式,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答: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弥补值班律师不足。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采取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律师、实行电话网络预约值班与现场值班相结合等措施;配合检察机关推广电子签名、远程会见和见证等技术;落实《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引导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努力扩大服务供给。二是落实值班律师阅卷会见权。加强与办案机关协调协作,推动落实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督促值班律师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避免值班律师只是单纯在场见证,确保法律帮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强化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准入退出、质量考核评估、首次上岗培训等配套制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值班律师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问:如何落实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面提出的要求?

  答:法律援助法从多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惠民。

  一是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法律将“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实行个人诚信承诺。要指导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诚信承诺,不得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证明;要积极协调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以骗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方法。要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要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开设“绿色通道”,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在法律服务网提供老年人大字版、少数民族语言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要落实特定群体优待服务,推行退役军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电话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三是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品牌活动。要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创新形式和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保障乡村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的一大亮点,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一规定?

  答:法律援助法明确“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律援助

  一是指导群团组织有序参与。各地要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同时,要对法援机构依托群团组织设立的工作站规范管理,群团组织自行设立的工作站要及时向法援机构备案登记,建立服务数据统计、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确保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发展。

  二是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好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权利保障、表彰奖励等政策,推动在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各地要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用好所募集资金,规范设立和管理法律援助项目,把资金投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地区和服务紧缺领域,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问:如何用好律师、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这“三支力量”?

  答: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构成,强调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监管措施,这就要求我们配齐配强人员,打造过硬队伍。

  一是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目前,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占办结案件的85%左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律师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使律师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进行惩戒。

  二是支持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法援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势,大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鼓励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加强工作保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是配强法律援助监管力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主要包括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制定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及标准;负责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办案经费使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部门职责,选齐配强法律援助管理队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问:如何落实法律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的规定,提升群众满意度?

  答: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求各地将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对在办案件进行线上评估、庭审旁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同时,推进“智慧法援”建设,强化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在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建立异议审查和投诉查处制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处罚,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问:如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援助法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

  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学习贯彻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并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各地要以法律援助法为依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没有设立的,要尽快依法规范设立。同时充实人员力量,选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专门力量。

  二是强化站点和窗口建设。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开展工作。要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窗口建设要求,切实满足当事人来访接待、申请审查、远程视频会见等工作需要。

  三是规范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各地要及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专门账户或者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优先保障办案经费需要,不得将业务经费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不得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经费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同法律援助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法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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