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5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国务院新闻办日前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实施一年后,将由商务部组织开展评估,将试验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至更大范围进行压力测试,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使命。
据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介绍,《措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上,《措施》给出了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等措施;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上,《措施》提出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试点地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等举措。
“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相关规则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重点问题契合度较高。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开展试点,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陈春江说。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让经贸及人员往来更加畅通,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现实要求。对此,《措施》给出了多项具体举措。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表示,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在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措施》中有5条跟通关便利直接相关,将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了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标准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进口环节的可预期性,为促进贸易发展营造更优的环境。”陈振冲说。
在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上,《措施》也给出了明确安排。比如,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司长杨正伟认为,这些举措既有利于吸引国际人才聚集,带动试点地区内知识、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类发展要素的流动,也有利于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提升中国利用外资水平。
为经营主体带来红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存续在册企业数量超323万家。此次试点,无疑将对相关经营主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按照现行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照章征收关税。”陈春江说,《措施》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航空器、船舶等,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无论其是否增值均免征关税。“这个制度创新将有利于降低相关航空企业和船运公司修理成本,使其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红利。”
不仅如此,《措施》还在金融方面给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说,《措施》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同时,因跨境投资产生的资本出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等,在满足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应及时办理资金的汇入和汇出。“这些试点举措,有助于为中外资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提升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丰富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王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