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6日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关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如何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将带来怎样影响,对于这些问题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一一做出了解答。
对金控公司严把市场准入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表现出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缺少整体资本约束、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等行为。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
该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格市场准入可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有严格的要求,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中,负面清单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对股权和资金等进行穿透监管
记者了解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等特点,办法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进行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在股权结构方面,对于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办法要求其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此外,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该负责人表示,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了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设置过渡期
目前,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人民银行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了过渡期。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存量企业,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该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按照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