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总署研究中心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意见》明确的“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标国际,开放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等原则,是顺应时代潮流、创新求变、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的总体要求。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既直接对标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也指明了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的方向及路径。
上述负责人表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改革开放而生、随改革开放而兴,直接带动就业岗位200多万个,真正实现了“小区域、大产出”,在扩外贸、引外资、促升级、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若干意见》提出的21项任务举措,指向性强、含金量高。既有解决“政策倒挂”,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举措,比如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等;又有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管创新,比如“四自一简”新型监管模式改革,依托信息化系统便利货物流转,动植物产品“先入区、后检测”等监管创新举措,体现了诚信为前提、事中少干预、事后防风险的顺势监管理念。
据介绍,《若干意见》部署了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发展“痛点”“堵点”的具体措施,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物品,由企业自主选择非申报方式入区。将区内企业生产制造部分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剔除,允许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这些举措有利于便捷货物进出,便利企业内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若干意见》的政策含金量,不仅体现在极大地拓展综合保税区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方面的传统功能优势,而且聚焦研发设计、检测维修、销售服务,部署了一系列新举措、新突破。”该负责人举例称,赋予符合条件的研发企业最高信用等级,允许研发企业耗用原料据实核销;简化研发、展示用医疗器械自境外入区手续;支持开展全球维修、检测、再制造业务,促进区内产业向制造业两端延伸;逐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保税融资租赁等业务,优先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等。
据介绍,《若干意见》还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责任明确,可评估、可核查。“一方面,21项任务举措,均明确了责任分工;另一方面,还要求海关总署负起设立审核牵头责任、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支持责任,地方政府负有申请设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等,这有利于各方找准角色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协同推进综合保税区更好发展。”该负责人说。(记者 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