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听证制度始于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强调对于一切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事项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前美国的听证会已经普遍存在于立法、行政、司法程序中,对于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重要作用。
听证参加人范围广泛,注重参与性
公用事业的定价归属于行政决策,主要在州法中规定具体程序,大多采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其目的是获得尽可多的公众回应,其特点是最大可能地公众参与,最广泛地公众通知,清楚的建议和简单的程序。参加听证的利益相关者很多,包括调整价格的申请者及其代表、任何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的人以及环境、商业、劳动、贸易等各种社会组织的代表。
消费者的参与对于定价听证非常重要。法律规定由公共议政员(publicadvocate)代表消费者利益参加听证。同时,消费者个人也被鼓励积极参与听证。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水、电、气、电话等价格上升的影响就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消费者既可以个人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加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加听证。如果消费者希望参加听证会,但是苦于对于事实所知不多,可以向公共律师办公室申请,该办公室会在受到提价影响的地区召开会议介绍情况。
美国的听证会不设置听证代表,只要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参与听证。由于参加人数众多,听证会通常持续几天,有的甚至连续召开数十天。对于一些重要议案,还会在多个地区举行多个听证会,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征求公众意见。例如,1972年《清洁水法》出台之前,在全美多地举行了长达44天的连续性听证会。为了便利消费者,听证会常常安排在下午或者晚上。虽然从时间和成本上看,听证会的投入很多,但是这种充分的意见交流和信息采集程序对于尽量促成政府、公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共识,减少政策实施后的阻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作用强大,专业性强
在公用事业定价听证中,很多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不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听证,而且积极推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听证会,以证明讨论的事务涉及更大的公共利益。社会团体会给予愿意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很多专业的指导,包括如何提出听证申请,如何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何回答问题等。
大量的社会团体的存在使得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获得参与的支持。在美国的价格听证会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主要力量是各种消费者组织,由于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和较充足的资金保障,提出的意见往往具有技术性强、逻辑严密、材料翔实的特点,对行政决策可以产生更大的影响。
听证过程公开程度高
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法定事项之外,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正是出于让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充分的表达意见的目的,所以相关政府机关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通过多种方式“广而告之”,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公开“召开公众听证会”的消息。组织者还会在可能受到价格影响的地区的公示牌上贴出听证通知,通过邮件等形式对特定的组织或者团体发出听证通知。听证会通知中包含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程序和拟听证事务的介绍。
由于听证会受到各州会议公开法的调整,还需要遵守该法中关于会议通知的要求。有的市或者县还会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发布通知。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那么最好的方式是通知那些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或者地区,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准备听证。通知一般在听证前一周或者十天发出。
听证审查官一般是行政法官或者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委员担任,相对比较独立,权威性强。在听证开始之前,听证主持人会宣布听证的具体程序和纪律。如果参加听证的人数很多,可以限制每人发言的时间,并且要求发言人必须围绕听证主题。听证会全程录音,并制作听证记录,公众可以查阅并复制听证记录。听证过程贯彻公开原则,在听证过程中,会有电视台、广播台等的现场直播。听证结束后,公众也有权查看听证会的相关记录。为了保证听证参加人对于听证中陈述意见的重视,一般听证审查官会询问陈述人是否愿意就陈述宣誓真实地表达意见,称为宣誓陈述。通常情况下,宣誓的陈述在决策中会受到更多的重视,不仅督促听证参加人对自己的观点负责,而且可以避免因恶意干扰而影响听证效率。
美国价格听证制度借鉴
听证已经成为美国行政程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环节。在立法和行政决定中,虽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但几乎所有立法提案都要经过听证程序,尤其是一些重大的行政立法或者决策中,很少有不经过听证程序而出台的法案或者决定。
首先,专家参加听证可以提高立法和决策的科学性。在某些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在立法之前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为立法者和决策者提供有科学根据的咨询意见。
其次,听证参加人来源广泛,公众参与程度高,可以吸收更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美国立法或者决策听证中不设置听证代表,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提价的影响就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不同利益的代表可以在听证中充分地陈述意见,有助于行政机关听取更多的意见。由于参加人员的广泛性,因此中国价格听证会中常常遭到质疑的听证代表的资格等问题在美国也不复存在。另外,由于美国社会组织非常发达,因此很多听证会都是社会团体派代表参加,相对比较专业,可以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第三,听证和决策过程透明度高,听证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使其处于社会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之下,既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听证结果易于为社会各方所接受。此外,美国法律特别强调决策的公开。联邦《信息公开法》虽然保护讨论过程中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意见交流,但是一旦决策作出,作为决策依据的文件必须公开,公众可以有效监督决策及其依据。
第四,听证中引导听证参加人通过宣誓等形式督促参加者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听证全程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也可以提高听证过程的公开、公平。
第五,听证审查官独立、超然,权威性强。《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主持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听证程序由听证审查官主持。有的州规定听证审查官由行政法官担任。美国法律规定行政法官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其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官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长官的直接控制,每个行政法官轮流主持听证,实行职能分离,不能担任与主持听证工作不相容的职务,不能单方接触任何当事人。行政法官在编制上是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在任免、升迁、待遇上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客观上为听证法官保持中立立场创造了条件,使其能依公正原则认真处理好听证中的相关事宜。一些州法规定由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听证审查官,这些委员多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也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社会威望。
第六,消费者的利益受到高度重视和保障。法律不仅规定由专业的公共议政员代表消费者参与听证会,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还有大量的社会组织致力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专业社会团体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