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印发《民政部工程系列(康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民职字〔2017〕22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民政部第一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办法》出台有什么背景,对推进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有哪些意义,有哪些举措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人事司相关负责人。
问:《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康复工程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人才评价机制不够完善、标准不够科学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特别是,由于长期缺乏独立评价机制和专项评价标准,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中的许多优秀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只能参加工程系列其他专业的评审,评价标准缺乏针对性,不符合康复工程多学科多专业交叉的特点,评价结果可能不够客观公正,影响了用人单位团结凝聚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制约了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2016年,在民政部的积极协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大力支持下,民政部工程系列(康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得以备案,标志着民政部可以独立开展工程系列(康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与此同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政策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明确了方向。
部党组高度重视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等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就落实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黄树贤部长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坚持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促进高级人才不断涌现,推进民政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部党组和黄部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办法》充分借鉴吸收其他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方案,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数易其稿。今年7月,黄树贤部长主持召开民政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问:《办法》出台对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民政领域的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是民政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对推进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确定了评价康复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标准和依据,为有效解决民政领域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困难、晋升渠道受阻等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填补了民政部门独立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制度空白,为推动独立开展民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探索了路径。
三是进一步落实了中央关于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推进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树立了样板。
问:《办法》是如何体现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的?
答:《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严格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着力创新评价方式,改进管理服务,力争使机制运行、程序设计、方法措施等符合改革方向,体现改革要求。
一是注重服务事业发展。围绕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需要。
二是注重科学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康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引导人才深耕专业和注重实绩。
三是注重规范有序。明确评审工作的领导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细化评审流程和要求,确保评审工作责权清晰,各环节衔接有序。
四是注重严格管理。强化评审工作的全流程管理,确保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问:对于评审工作,公众最关心结果是否客观公正,请问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答:坚持客观公正评价是《办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评审委员会建设方面,提出建立专家遴选机制。组建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中实践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业内专家作为评价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不少于15人的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目前,评审专家库由22名专家构成,随着评审工作的推进,民政部将进一步充实完善专家库,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二是在评审工作程序方面,设置了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初审、同行评议、会议评审、审定意见、公布结果7个环节。其中,针对当前人才评价主体单一、评价专业性不强、评价手段趋同等问题,《办法》创新运用多元评价方式,首次引入同行评议,借鉴高校的经验做法,加入了外送专家评审环节,将入围会议评审的申报人2项代表作送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供会议评审参考,进一步增强评审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三是在评审监督方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评审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提高人才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推荐、资格审查、确认等环节的监督主体及职责,明确了推荐单位和部人事司两次公示的要求。同时,建立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制度、评审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实行回避原则,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自我约束、外部监督和全程留痕。
四是在资格条件设置方面,把握职业特点。《办法》坚持客观辩证地设置资格条件,一方面突出优中选优,实事求是地设置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克服“唯论文”倾向,不再将论文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探索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纳入评审内容,更加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破解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对于大家所诟病的外语、计算机与职称挂钩问题,从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实际出发,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