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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我国日前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明确法律责任 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

  据介绍,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张义全说。多年来,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条例横向纵向压实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说,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如何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各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

  在源头预防上,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条例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王程说。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王程说,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加大治欠力度 扎紧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策完整闭环,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说,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王程说,将有两种情形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振江表示,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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