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终于有了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方案将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大硬招建立破产制度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国市场主体退出实践面临市场主体退出比例低、与市场主体规模和经济运行周期不相适应等突出问题。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改革方案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顶层设计的文件。改革方案通过三大关键举措推动破产制度建立。
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四方面举措: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
二是建立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从有效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降低重组成本和提高重组灵活性等方面考虑,有必要建立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与法庭内程序有效衔接。
三是做好破产配套的制度建设。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以便理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司法与行政关系。同时,加强破产审判专业人员和破产管理人队伍能力建设,将为化解破产案件受理难、审判难提供重要保障。
中国企业金融研究院院长巩宇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突破了企业破产法的局限,将破产对象扩大到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团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将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同时,也将为下一步破产法的修订进行社会摸底、积累经验。”
解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首次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发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一直以来由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同时,合理免责机制的缺乏,也导致了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此次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巩宇航认为:“基于破产法原理,个人破产制度必然具有惩罚逃废债和破产保护双向修复功能,打击与挽救、约束与激励并用,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泥淖中解救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一制度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僵尸企业”加快退出
哪些企业将加快退出?
改革方案明确,完善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退出制度。
国企方面,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方面,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此外,还将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
李曙光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记者 徐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