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内容?新条例有何亮点?11月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
贺化表示,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今年10月底,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金武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为例,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与此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取消了原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实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对于“黑代理”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坦言,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行业规模逐渐壮大,整体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由于利益驱动,市场上出现了“黑代理”的违法行为。
宋建华说,“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素质和能力,通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
“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宋建华说,遏制这种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在新修改的条例中,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的称谓由“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贺化表示,专利代理不仅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创新主体的重要环节,提升行业从业者的社会影响力,使其更有执业荣誉感,是此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这种称谓既顺应了广大代理从业人员的诉求,也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称谓”。
“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行业服务能力,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贺化表示。(记者 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