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1989年,国家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制度;1999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编制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由9位数字构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组织机构赋码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采集组织机构相关基础信息,形成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
唯一性:在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组织机构只拥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也只允许被赋予一个组织机构。
终身不变性:组织机构代码一经颁发给某一个组织机构,就伴随这个组织机构从产生到消亡的全过程,只要这个组织机构合法的存在一天,该组织机构代码就要存在一天,永不变更。
准确性:组织机构代码能够准确地标识单位并能与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准确关联。
完整性:组织机构代码覆盖面广泛,包含了我国所有的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组织。
统一性:组织机构代码在编制上执行统一的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由质监部门统一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国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基础制度,是组织机构实名制身份识别标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是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部分
一是积极推进法制建设。1999年北京市政府颁布第28号政府令《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是不断扩大赋码范围。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新型社会活动主体不断涌现,为满足新型主体开展经济活动和政府社会治理需要,北京市质监局不断拓宽组织机构代码覆盖范围。目前,覆盖范围已从最初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逐步扩展至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工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宗教活动场所、外地驻京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社区业主大会等各类组织,覆盖单位超过210万家。
三是稳步建立工作体系。成立了市、区两级18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代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赋码颁证,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全市统一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统一性和准确性。目前,市、区两级代码管理机构年均赋码11万个,受理各项申请30万件。
四是有效构建信息系统。建立全市联网、统一赋码的集中式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从人工划分码段向由计算机自动分配代码的转变,有效杜绝重、错码的产生。在全市推行代码纸质档案电子化工作,建立了电子档案数据库,提高了查询和追溯单位基础信息的便捷性与准确性。代码数据库和电子档案数据库总量已超过400万,成为北京市覆盖单位最全的数据库。
五是严格数据质量审核。通过采用校验位算法、建立三级审核机制、建立应用信息反馈机制,以及与工商、编办、民政、税务等部门联网比对数据等一系列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保障数据质量。
六是不断扩大代码应用。为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首都社会治理中作用,近年来北京市质监局加强代码课题研究,加大社会面宣传,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拓展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广度和深度。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已被广泛应用于北京市公安、银行、税务、海关、社保、交通、外贸、统计、财政、物价、公积金、教育、药监、环保、国有资产管理等46个部门68个工作领域,组织机构代码的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和各部门的广泛认同。
通过20多年的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成效:
一、促进了首都社会管理创新
多年来,组织机构代码通过发挥其统一标识作用,为开展社会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在社会各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近几年,新型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市质监局根据社会治理与应用需求,积极探索拓展代码工作领域,将业主大会等新型组织纳入代码管理范围。
二、加快了首都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代码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国办发〔2007〕1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
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建设中,组织机构代码成为征信平台中企业信用信息标识索引数据项。2011年1月,北京市质监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署的信息共享合作协议确立了代码在征信平台中的基础地位。
北京市质监局积极与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密切合作,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编码、统一应用、统一管理的“四统一”顶层设计中突出组织机构代码基础地位,并积极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探索,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质量信用档案、企业信用系统、金融业征信系统中的应用,有效促进了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动了首都服务型政府建设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贷款申请、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系统、税收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进出口管理及各项统计普查中,组织机构代码在各部门对监管服务对象的身份识别和信息共享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利用组织机构代码承载的单位基础信息,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大大减少了对单位信息的重复采集,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组织机构负担。
四、提升了首都交通管理水平
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中,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申请小客车指标单位的唯一标识和单位申请小客车指标的必要条件,成为控制单位购车数量的关键要素。此外,组织机构代码在本市机动车登记、年检、报废管理、黄标车治理,以及奥运期间制定车辆管理政策中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了首都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夯实了首都信息技术基础
代码数据库拥有的海量级数据和强大的统计检索功能,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基于组织机构代码构建的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是本市信息化建设四大基础数据库之一,整合了工商、编办、民政等法人主体资质审批部门信息资源,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和唯一索引,目前共收集各类法人基础信息90余万条,已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广泛应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本市各类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为该平台单位身份标识,在身份认证管理、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网上审批市级平台是本市政府部门开展电子政务的重要工作平台,组织机构代码为该平台的单位网上申报主体标识;西城区行政服务大厅通过共享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有效整合了政务大厅内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了信息资源在大厅内的共享交换,为部门间协同办公创造了便利条件。北京市政务大厅也在与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共同研究大厅内应用代码协同办公实施方案。
第三部分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实施14年来,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和应用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支撑,来促进组织机构身份认证、实名制建设和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此,亟需修订《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一、 组织机构身份管理和实名制建设的需要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是准确无误地确定市场主体身份,即实名制。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对象涵盖范围最广泛,因此,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标识,有利于实名制建设。比如:税务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与税务登记号码两码合一,通过共享、验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有效防范了漏征漏管,扩大了税源。金融部门在基本账户管理中通过采集和验证组织机构代码,杜绝了多头开户,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另外,在本市的进出口企业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事管理、药店监督管理和防伪公章的使用管理等事项中也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机构身份的实名制管理。
在更广阔领域内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定组织机构身份还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从本市多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代码编码管理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代码在本市的实际应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原因,一是赋码范围没有完全覆盖各类组织机构,影响应用的效果,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将所有新型社会组织纳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必须涵盖这些新型组织,实现组织机构赋码范围全覆盖,以实现对组织机构科学管理。二是代码赋码过程中采集的组织机构基础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动态更新不及时导致数据质量下滑,影响了代码应用部门应用的效果。三是尽管组织机构代码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但是原有办法并没有明确应用部门应用代码的义务,没有有效建立代码应用机制,各部门应用代码时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更多的是基于自愿,代码无法在社会顺畅使用,代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
三、链接整合政府部门有关组织机构的信息,建设组织机构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平台的需要
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的基本身份识别码,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登记编码在信息化系统中共同发挥作用。目前的状况是,由于历史原因,本市多数政府部门都是采用自己的编码方式来标定组织机构,不同的部门由于编码不统一,造成各自采集的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因此,政府部门无法掌握所有组织机构的全方位信息,势必影响决策的科学性。组织机构代码全覆盖和数字表征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明确。
第四部分
一、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法定身份识别标识码和在机构实名制建设中的地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组织机构代码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赋予一个统一的法定标识,建立这一标识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中国建立“机构实名制”。组织机构代码的独特属性,在实名制信用体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作用。
在我国,由于机构批准部门多元化,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批,司法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站进行审批、民委对宗教场所进行审批,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进行审批等等,不同的部门对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的编码,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权威、高效、联网的监管信用系统。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对象涵盖上述所有部门批准的机构,同时,组织机构代码的鲜明特点完全符合实名制的客观要求,因此,信用体系建设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标识是历史的选择、是客观必然。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国科学的机构实名制。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识别组织机构身份,促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法定识别标识码,具有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作用。
为了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实名制建设基础;从宏观上准确掌握全部组织机构数据和分类数据,服务决策;实现政府对社会的精细化管理,必须扩大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利用代码标定每一个组织机构,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对组织机构的全覆盖。管理办法第五条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会、基金会、居(村)民委员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纳入代码登记范围,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对组织机构的全覆盖。
代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的发挥集中体现在应用。为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一是要求本市行政机关公开其组织机构代码;新建改建信息系统的,要求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标识和索引,方便信息系统间的兼容和共享(第十二条);二是明确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对组织机构进行识别的,应当查验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三条);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四条);三是明确组织机构在从事相关活动时有权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五条);四是要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代码信息,为政府和部门决策服务(第十六条);五是要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服务(第十七条)。
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补证、延期等各种情况明确办理要求(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以及要求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公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失效情况,便于社会知晓(第十一条)。
一是要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代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信息真实、准确(第十八条)。二是要求代码管理实施机构推进信息化建设,方便组织机构办理代码,确保不重码、不错码(第十九条)。三是要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协同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登记信息的更新与组织机构设立和变更同步(第二十条)。
此外,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五部分
《管理办法》(修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地位,突出了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作用,实现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全覆盖,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机制和相关主体责任,扩大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广度,提升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深度,为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为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管理办法》(修订)是北京市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具体举措。
20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未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提升,组织机构代码必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北京市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编码、统一应用、统一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夯实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为世界城市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