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长缴多得。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补、多得。二是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其中增设1500元、2000元2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三是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保基本”要求,并保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这一规定,基本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政策,并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每增加一个档次,补贴增加10元;对重度残疾人省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档次全额代缴。三、四级残疾人市、县(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全额代缴。这一规定,在保留了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增大了代缴范围,有利于解决缴费困难人员养老问题,有利于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在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这一规定,一是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二是明确了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缴费的支持;三是明确了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权益。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针对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又细化规定: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制度实施开始,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基本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并确定最低标准,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
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维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政策,即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算每月领取标准;同时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而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做出的政策完善,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也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进行一次认证,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的必要措施。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