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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改革拒绝任何挡箭牌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有利于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同时,相关改革措施的实施,涉及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在执行和适用上的调整,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是确保改革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此外,改革还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

  “证照分离”正在加速。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从今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改革,推进“照后减证”。

  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明确表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10月23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建立形成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部门协调机制,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具体管理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改革在全国同步正式实施。

  那么,“证照分离”如何分?又该怎么管?需要哪些配套改革?针对这些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此前试点的上海、山东等地相关部门和人士。

  做好法治保障工作

  “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实施,既涉及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在执行和适用上的调整,也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法定职责的调整,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是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

  “对取消和改变审批方式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后续监管措施,在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配套性制度中要加强事后备案、事中跟踪检查、信用管理等,强化审批实施机关的监管职责。”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赵振华解释说,“比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取消审批,而是审批方式发生转变,审批的法定条件还在,市场主体取得审批后,要达到法定条件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

  据赵振华介绍,这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国际海运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部行政法规、1个《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修改。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改这两个条例和国务院412号令,涉及的部门规章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修改。

  但赵振华同时也表示,这次“证照分离”改革中,取消审批和审批改备案的项目,均是行政法规设定的,不涉及法律修改。“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原则,国务院决定公布后,规定的有关改革措施就生效了,该取消的许可就取消了,许可该改备案的就改备案了。”赵振华说,“这也就意味着,从11月10日起,《通知》中的有关改革措施就生效了,有关落实措施和制度就要及时跟进,不需要等到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修改,不能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及时修改作为延缓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借口和挡箭牌。”

  程序创新至关重要

  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规定,此次改革涉及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将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推开。

  上海是“证照分离”的首批试点地区。本次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正是在上海等地已经开展试点的163项中选取的,并以“优化准入服务”覆盖了上海等地试点的“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及“强化准入监管”这两种改革方式。

  根据实践,这几种方式在推进中各有侧重点,需要在程序和环节上创新。

  据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介绍,对于取消审批的事项,改革重点在于事项风险源头可控、市场主体风险可担、事中事后监管可行;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改革重点在于事前备案注重当场办结,事后备案注重规范监管;对于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改革重点在于精准选择告知承诺使用的事项以及审批环节;对于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事项,改革重点在于依法创新监管举措,确保管得到位。

  “证照分离”改革有100多个涉企事项,涉及部门多、层级多,涵盖事项多,只有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才能合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陈学军表示,上海的经验是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沟通,在全面梳理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形成相关审批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同时依托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市法人库),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建立全程信息化“双告知”工作规程。截至今年8月底,“证照分离”“双告知”涉及11个审批部门,共推送11.84万条,接收率达99%,保证了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部署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山东省在29个国家级功能区全面复制推广了上海经验。在这一过程中,沟通协调各部门也是工作重点。

  据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李关宾介绍,山东省成立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还召开了由各市编办、市工商局和部分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由各市和功能区结合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对103项改革事项全面分析,逐项明确了具体实施机关和监管责任部门,对保留的许可事项,逐项梳理了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审批时限普遍压缩了三分之一以上。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各试点地区先后拓展了“单一窗口”“就近服务”“网上服务”“一次办成”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使企业办事更加便利。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证照分离”以来营商环境有所改善的企业达到88%,认为办理许可事项更加便利的企业达到93%。

  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34.72万件,惠及企业33.36万户。从市场主体的反馈来看,“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已经成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改善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然而,“证照分离”改革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前上海试点中就曾发现,实行告知承诺后,有的企业假承诺、假落实,在事后检查中才被查出,及时实行了停业整顿。

  为此,上海市积极推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将34项工商行政检查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实现随机抽查事项、标准、程序、对象、结果全公开。

  同时,上海市建设了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上海市制定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已有40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公示股权冻结信息1.6万条,涉及金额约3500亿元;在国有土地出让、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等工作中,配合有关部门对1.8万户企业开展信用核查,对经营异常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陈学军表示,这些监管措施确保上海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

  “国务院印发的通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明确规定要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张茅也表示,改革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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