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德肖维茨所著《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系统论证了“权利从哪里来”这个富有深意且争论不断的法理学命题。这一通俗权利理论切入问题的角度依旧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争。从形式上看,区分二者的标志是权利来源于法律之外——造物主和自然,还是法律本身。而德肖维茨立足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和实证法学派的“实定权利”之外,将权利定义为“培养权利”,即经验权利理论。德肖维茨用亲切平实的文笔,论据充分,观点直抒胸臆,提出了权利来源于经验尤其是不义的经验,人们要做的是从这些不义经验中学习,总结,反思以致修改或者提出新的权利,防止重大恶行的重演,从而使人类社会更加接近于公平正义。
1.权利来源于造物主吗?
如果权利出自“上帝之手”,且世间只有一个造物主,那么权利将神圣而不可剥夺,并不受时空更迭的影响。然而面对同一个上帝,不同的人群所获得的待遇却是截然不同的。在美国种族隔离的时代,蓄奴的权利,乃至当奴隶的权利,据说是来自造物主的圣经。在同一个上帝面前,黑人所得到的并不是所谓的“人人生而平等”而是劣等。《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杰斐逊曾经协助起草了弗吉尼亚州的《奴隶法典》,否认黑奴拥有自由权利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怀疑“黑人……在肉体与心智上的禀赋劣于白人。”或许这些观念在当时的美国社会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现在看来其变化则显而易见。诸如此类,在同一个上帝面前不同种族得到完全不同两种待遇的例子还有很多,如日耳曼民族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胡图力量所造成的卢旺达种族灭绝等等,这些恶行的组织者往往会以上帝的名义声称这是造物主赋予的权利,然而但凡理性的人都会轻易识破他们的谎言。因此,权利并非神圣不可剥夺的,如果权利来源于造物主,那么会使权利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成为一部分人掩饰罪行的工具。
2.权利来源于自然吗?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高于一切实定法,权利来源外在于实定的人类法律,是以某种方式衍生出来的。自然法假定了我们不可能独自创造权利,权利本身存在于某处,身为人类,我们的任务就是找出这个来源,所有的法律与权利都与这个探索过程有关。简单来说就是“权利永恒不变,等待人们发现。”然而当我们追问权利来源的时候,持自然法观点的人会回答“权利最终来源于自然或者自然上帝”。首先,权利无论是来源于造物主还是自然上帝,权利都是源于法律之外某个特定的客观存在,而这个客观存在则有很大的随意性,会被某些人蓄意歪解。其次,自然从本质上来讲是价值中立的,无所谓好与坏。无论秉持“自然的都是好的”还是“好的就是自然的”哪一种观点,都容易陷入“自然主义谬误”或者“道德主义谬误”,现实中的实然与理想中的应然很难完全重合,现实中的情况往往要比想象中复杂的多。譬如自然法学派认为生命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自然权利,那么未出生的婴儿是否享有生命权?如果他享有生命权,那么堕胎是否侵犯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如果堕胎侵犯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那么不堕胎是否就违反了部分怀孕妇女想堕胎的意愿,侵犯了她们的自由权?这些是自然法所说的生命权这一单纯自然权利所不能解释的,而经验权利理论所主张的根据人类经验讨论权利的设定则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3.什么才是权利的来源
外在之路走不通,回到法律自身寻找答案,又难免落入画地为牢的陷阱,“对既有法律的判断将缺乏依据”。在实证法学派看来,法律是实证的,权利的依据是民主程序,即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胜利。民主从不能被看作是世上最好的制度,而只能是世上最不坏的制度。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和运行,但同时,在极端状况下,易酿成“多数人的暴政”。远到苏格拉底之死,近到德国纳粹以立法形式对犹太人的屠杀和前苏联对异议分子处理,无一不是民主之殇。权利,对于少数来说,只是一件那么轻易就被剥落掉的外衣。因此,处理好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意志两者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①经验权利理论是恶行理论
权利起源于最恶劣的不义,十字军、奴隶制度、犹太人大屠杀、斯大林时期的饥荒与整肃、卢旺达种族灭绝等公认为是恶行的事件,人们从这些恶行经验中总结,反思,修改或者提出新的权利,防止这些恶行的重演。
②权利取向是自下而上
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确定人们的权利或者理想政治制度的性质,首先要探索出人类‘最可欲的生活方式’的性质”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利取向,德肖维茨认为权利取向应该是自下而上的,首先辨识出我们试图避免重演的最大恶行有哪些,接着提问某些权利的丧失是否导致这些恶行的发生;如果权利丧失真会造成重大恶行,这样的经验便能称为强大的论据,说明这些权利为什么建立。
③权利化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源自经验的权利是不断演进的,不断变动的经验证明了对不断变动的权利的需求。作者认为我们必须致力从事的,不是使权利臻于完美,而是不断地提出实用的权利,使之跟上人类创造新一轮恐怖恶行的能力。
艾伦.德肖维茨对“权利来源于经验”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区别于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全新的视角,让我们能够更加真切地体会到权利为何如此重要。我始终认为这一通俗权利理论相比较其他观点而言,对于我们培养权利意识来的更加实在,也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