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只有联邦制下才存在地方政府间竞争,单一制下不可能也不允许存在地方政府间竞争,如果出现了,只能被视为一段杂音,而应对的方法则是加强集权,回到原有的制度框架下来解决。
本书作者认为单一制下,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当前的市场经济时代,都存在地方政府间竞争。在计划经济时代,竞争的对象是中央政府掌握的稀缺资源,地方政府竞争的手段则是迎合中央的政策与要求,以换取中央对地方的支持,或是转移支付,或是优惠政策等等。在市场经济时代,居民和企业掌握退出选择权,而中央的影响体现在,通过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制度对地方进行约束,正是由于这种关系,居民和企业在私益产品领域的货币退出以及公共产品领域的“以足退出”才能够对地方政府产生影响。
地方政府间竞争存在三种状态,一是对抗的竞争,多方对同一流动要素进行竞争,为此,地方政府不惜下血本,甚至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税收、环境保护上向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妥协;二是差异化竞争,地方政府找到自己的比较优势,吸引特定的流动要素;三是合作化的竞争,地方政府间基于优势互补的缘故,两两联合,以应对和第三方的竞争。此三种竞争在理论上来呈现为一种演进的关系,但在实际过程中通常同时存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往往是多面的、立体的。
地方竞争既可能产生积极效应,如推动市场化改革、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产权制度的完善,也可能出现消极效应,譬如资源浪费、扭曲市场机制、转嫁竞争成本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等等。作者认为,地方政府并不会自主地从对抗性竞争过渡到差异化竞争从而构建互利性合作关系。
通过对美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经验的总结,作者提出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的对策:
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三方面同时着力,来促使地方政府间竞争朝着规范、良性的方向发展。首先,中央政府的任务在于,必须维持和保护统一的全国大市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使地方只能通过回应个人和企业的呼吁来赢得竞争;同时推动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规范制度化,使地方政府对中央的行为具有稳定的预期,进而得以在竞争中制定长期的规划;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保证平等的竞争。其次,地方政府除了作为规范的对象之外,同样可以有所作为,一是不断发掘本地区的优势,在竞争中尽量避免对抗性的竞争,二是构建地方公共财政能力,如果没有充足的资源和能力,地方政府即使可以发现和细分流动要素的偏好,也难以在竞争中满足流动要素的需求。最后,从社会力量的角度来说,培育民营经济,以遏制地方政府转嫁竞争压力、摊派各类费用的行为;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以聚集分散的个人和企业的呼吁,从使之有能力与地方政府进行谈判,避免居民或企业不得不选择更大成本的“以足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