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物如何构造自身——《现象学的观念》读书笔记1000字:
在经历现象学还原之后,超越物已被宣判为非法;至此,实项的内在虽然是确定无疑的,但它仍然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实项的当下显现仅仅是一瞬间,而这瞬间的直观显然不足以构造出一个完整的客体。胡塞尔以声音为例,指出“声音持续的己过去的阶段现在还是对象性的,但不是实项地被包含在显现的现在点中”,即是说,过去的声音是超越的,不是现象的一个实项部分,但我们难道可以脱离声音的延续而仅仅把纯粹当下的现在点指认为声音吗?同理,当我们看见一张桌子,显然不能仅仅依靠当下瞬间的视线聚焦于某处而确定这是一张桌子。因此,滞留的东西必须获得明见的被给予性,这是认识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胡塞尔区分了感知与想象。感知的对象是“实项的当下之物”,想象则面向滞留,而滞留又是交织在感知当中的,换言之,想象是对某物的当下体验,是对某物的当下化。在颜色的例子中,胡塞尔指出,被当下化的颜色“可以说是就在眼前,却不是作为实项的当下”;“就在眼前”的颜色不是当下实存的,因而只能是内容或实质,此时,只有对颜色的想象是实存的。在这里,实质与实存发生了对立,换言之,当下的思维活动如何切中想象中的滞留的对象,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对此,胡塞尔的策略是诉诸判断的思维形式,具体而言,对象物借助是与否、同与异、一与多、并且与或者等范畴形式构造自身,就此而言,对象或实事虽然本身不是思维活动,却“在这些思维活动中被构造出来,在它们之中成为被给予性”。至此,当下的思维活动与滞留中的对象似乎接续起来了:对象物只能在思维活动中被给予,而这种被给予不是“口袋里的东西”,而是具有过程性的自我构造,而这个自我构造只能是思维形式的联系的产物;一言以蔽之,对象在思维中生成。
然而,正如胡塞尔自己所言,这种康德式的解释路径其实并不彻底:“到处都存在着这个大问题:在完成明见性的过程中纯粹地确定,在明见性中什么是真实地被给予的,什么不是的;并且确定,在这同时,非本真的思维将什么东西加入到其中去,将哪些诠释毫无被给予性根据地加入到其中去。”问题的根源在于,针对对象物的想象与对象自身并不相同。对象如何自身被给予(而不是参照思维形式的范畴),这依然是一个谜。当然,胡塞尔此时毕竟脱离了“当下实项的内在”的约束,为非实项的绝对被给予性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