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书园探梦
熟悉《红楼梦》的读者往往都知道文本中有通房丫头和陪房丫头的概念,但二者存在的微妙的区别,《红楼梦大辞典》对通房丫头的概念解释为“指虽已与主人通房同居,但并非正式姨娘,且地位低于姨娘的丫鬟。通房,也叫收房,清随缘下士《林兰香》第六十二回中仆妇道:‘丹、青、性、情四位,如何又是通房?’宿秀笑道:‘通房就是妾的别名。因为无有描眉梳鬓,无有育女生男,故叫作通房。’”[1] ,但《红楼梦大辞典》此条所依据的《林兰香》中“通房就是妾的别名”定义只是当时民俗的看法,和明清时期法律定义尚有一定差距。
舒芜先生也提到了“通房丫头”问题,其指出连香菱都是“通房丫头”,但也认为“通房丫头”是最低级的妾[2] 实则按明清法律定义,《红楼梦》中“二房”如尤二姐才相当于当时法律意义上的“妾”,《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七有“民有收义女为妾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媒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妾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遂著为令”,可以看出“通房使女收为妾”要“立约明白”,按明清两代,“立约明白”往往必然要双方执约,有中保作证才能立约,“收为妾”必须立约,而通房丫头的收房则并不要什么“立约“仪式,如夏金桂把宝蟾给薛蟠做通房丫头,也就夏金桂暗和宝蟾说明,“今夜令薛蟠和宝蟾在香菱房中去成亲”就完了,这也就是妾和通房丫头区别所在,明代对于不同等级纳妾数量有不同规定,如《明会典刑部律例》规定郡王二十五岁无子可纳妾二个,三十岁无子可纳妾四个,以下按等级递减,所以妾这一级其实是数额有限,并且要“立约明白”,定数之外女子的就不能成为妾,而代之以“通房丫头”之名,名分上属于奴婢,和妾是“半个主子”有所不同,而家人对主子妻、妾、通房丫头称谓上也有不同,妻一般被称为奶奶,妾为姨娘、通房丫头只是姑娘,红楼梦中典型一例就是三十一回晴雯讽刺此时袭人还不是姑娘(通房丫头)“连个姑娘还没挣上去呢,也不过和我似的,那里就称上‘我们’了!”
也需指出通房丫头虽属奴婢,但她们孩子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在当时法律却被一视同仁,在明代《律条公案》中《拟罪问答》四十四个问答中有“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这里就说到了“通房”在法律上的概念和他们孩子的待遇,按此条就是无论妻妾婢所生子在财产分割法律上应该平分,私生子则只有他们一半,但在爵位承袭上嫡子优先, [3]在母以子贵的年代,无论妾还是通房丫头孩子一旦获得官职,也有可能获得诰命,所以当时民间民俗把通房丫头视为妾的一种也自有其理,但终究和当时法律有所不同。
既然通房丫头是被收房的丫头,那么与陪房丫头区别何在呢?实际上通房丫头可以是夫家原有丫头,也可以是妻家带来陪嫁丫头,这一点在明清小说里有充分体现,远的不说,一本程高本120回的续书秦子忱《续红楼梦》就点出了此点,此书第二十四回有“将袭人、柳五儿仍旧送了进来,谓之通房丫头,名位又在晴、钏、鹃、莺之下。”其说的是贾宝玉在收纳了死而复生的晴雯、金钏以及紫鹃、金莺为姨娘后,又收纳了袭人为通房丫头,由此可见通房丫头可以是夫家原有丫头。
陪房丫头则只能是妻家随嫁的丫头,被主人收房则成为通房,被许配下人也不少,但这里有一个题外话,就是陪房和陪房丫头间也有词意区别,近来周中明先生在《强烈呼吁出版界:还曹雪芹的<红楼梦>好读易懂的真面目》一文中认为人文版红研所本第33回“刘姥姥道:‘是太太的陪房周瑞。’”有误[4] 其认为 “刘姥姥要找的是‘周大娘’,给太太作‘陪房’的是‘周瑞之妻’,周瑞是周大娘之夫,显属男性,怎么可能‘是太太的陪房’呢?” 实在是以误攻正, 按古代女子出嫁,并非只陪嫁女子,早在夏末商初,商汤的阿衡伊尹就是陪嫁男仆,春秋则有“百里奚、五羊皮”传说,说的就是百里奚曾成为陪嫁男仆故事,只是那时陪房的男子称呼为媵臣,而到了后来,陪房一词指代陪嫁者,并不特指男女,陪房丫头则只是陪嫁的丫鬟了,例如在元无名氏 《争报恩》楔子:“这廝是俺带过来的陪房,唤做丁都管 ”就体现了此点,周瑞是陪房的文本不误。
参考文献:
[1] 冯其庸,李希凡主编 :《红楼梦大辞典》,文化艺术出版社 , 1990年,第298页
[2]舒芜著:《说梦录》,古籍出版社, 1982.年,第347页
[3] 明代世袭不仅仅爵位,还有一些武职,如指挥使,千户等都可以世袭,如明代李玉英冤案中其父就属于荫袭百户,因为承袭问题,其继母为自己亲子能继承此职,设谋杀害李玉英胞弟,陷害李玉英而最终冤狱得以平反,其事被冯梦龙编为《醒世恒言》中的《李玉英狱中讼冤》
[4]周中明|强烈呼吁出版界:还曹雪芹的《红楼梦》好读易懂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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