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在中国古代,一般情况下皇室的继承制度可是非常清楚的,基本上就是嫡长子来继承自己的皇位或者说是家里面的老大来继承家业。包括现在很多家族的企业都是让自己的孩子来继承。那么这个继承制度有哪些呢?这个制度的演变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古代皇位的继替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同姓相继;一种是异姓相代。
同姓相继,是指皇位世世代代限于同一始祖的父系后代继承,即皇位的世袭制,这在皇位继替中占据主流地位。皇位世袭制从我国的历史来看,大致有四种情况:
一、预立太子。皇位世袭制中,以父死子替为正宗。但历代皇帝妻妾众多,儿孙满堂,为了避免皇子之间因争夺皇位而不顾手足之情,预立太子就成了皇位世袭制的核心。从汉到明,历代王朝都将册立太子看作一件国家大事。立太子的法则是“立嫡不立长”、“立长不立贤”。
二、密定皇储。这是清代特有的制度。雍正年间,下诏废太子之制,改由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诏,秘而不宣,等皇帝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诏,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
三、禅让于子。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当朝皇帝让位与子而自成太上皇的情况。如乾隆帝让位于嘉庆帝。
四、逼宫夺位。由于封建皇帝至高无上,因而父子兄弟间为争夺皇位而自相残杀的事例不绝于史。
一、引言
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就形成了“家天下”的政治格局,即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而中国继承制度的演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二、中国古代的身份继承
夏禹改变部落联盟的禅让习惯,将帝位传给其子启,开始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从而能形成“家天下”的政治格局,这种格局居于保护统治地位的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商朝是继承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商朝早期的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而后“父子相继”逐渐成为王位继承制度的主流,到商晚期则完全确立“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西周在身份继承方面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是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其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春秋战国时期,继承制度比较混乱,但从总的形势看,“兄终弟及”制度的地位每况愈下,进入战国之后,“父死子继”取代了“兄终弟及”制度,宗法的“父死子继”、“嫡庶有别”原则得以确立。秦朝的身份继承沿用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形成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即长门长孙制,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指定继承制度。
汉代是中國古代社会、法律制度发展成型的重要阶段,汉代继承法律制度所规范的主要就是身份继承关系,其中又包括爵位的继承和户主地位的继承。到了魏晋南北朝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唐代开始,身份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宗祧权就是主持祭祀的权利,是对祖先的尊敬,是家族地位和权力的象征,家族中最尊最长的男子才有资格胜任,宗祧制度的原则就是“有子立长,无子立嗣”。官爵继承始于西周,在唐朝按照唐律的规定仍为嫡长子继承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继承。宋朝时期,是封建制度的顶峰时期,继承制度更加的详细灵活,但身份继承还是延用了唐朝的嫡长子继承制。元朝时期主张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在继承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制度的影响,但元朝时代的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落后于之前和之后的朝代,其继承制度也并不完善。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明朝恪守宗祧制度,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灵活,清朝大致沿袭了明朝的继承制度,身份继承为宗祧和封爵,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封爵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和军工家庭,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即嫡长子继承制。上述是我国古代身份继承大致的演变情况。
三、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
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并非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是有发展变化的。夏商时期的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西周时期,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表现了私有制下血缘家庭兼有生产、生活单位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逐渐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逐步建立相关制度。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代的财产继承,采用“诸子有份”的方式,与身份继承明显分离。汉代时期,继承只是男性子嗣对财产的平均分配,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女子获得家庭财产的情况,遗腹子也与常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也就是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时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唐代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一般继承在父母双亡后进行,由兄弟平均分配家庭内所有财产;若兄弟之中有先亡者且有儿子,则由儿子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部分,若兄弟全部死亡,则由各兄弟的儿子平均继承;若兄弟尚未娶妻,则在其应得平均份额外再加一定数量的聘财,作为娶妻之用;姑、婶、妹若已出嫁,不再享有继承权,若未出嫁,则可以比照未娶妻之兄应得聘财的数额减半继承。
到了宋朝,继承制度更加详细,是封建时代的顶峰时期,在遗产继承上仍是诸子均分,非婚生子只要其父亲自认,法律就承认其合法地位,并享有家产;遗腹子、抱养子、收养子、立继子和命继子与亲生子的权利相同;宋神宗时期,法律有条件地承认赘婿和义子有一定财产继承权利。元朝是由蒙古人统治时期,主张依照本民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对汉人的继承采取诸子均分制度,母亲妻子没有继承权,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关于绝户,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部家产,这是元代继承法的一大特色;金元时期对非婚生子的法律很灵活,规定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在维护封建家族与家庭财产的稳定性,而不致被子孙随意变卖,主要表现在诸子均分制,在室女只能分得诸子财产的二分之一,出嫁女只能分到诸子财产的三分之一。
清朝继承了旧有传统,把亲属间的和谐亲睦作为国家秩序的基础,《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明确规定了族长在亲属团体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同时也表明了国家法律承认家法的效力。寡妇守志,择人立嗣,是社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此条例适用广泛,立嗣之后,嗣子承继宗祧和财产,妻实际上是中间承继人,宗祧承继人同时取得财产继承的身份。
四、结论
继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产生到演变发展经历了上千年,反应了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在人类社会的进展中,继承制度源自私有制及统治阶级的出现,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依靠法律。
周朝确立了父终子及的继承原则,并根据嫡庶、长幼的尊卑顺序,制定出“嫡长子继承制”。这套制度的核心在于先嫡庶而后长幼,即如果正妻有子,就立其最年长的儿子;如果正妻没有儿子,就立妾中所生的最年长的儿子。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丈夫与正妻的婚姻关系,往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意味着家族之间的联姻,而纳妾却比较随意,因此正妻与妾的地位十分悬殊,又因为子以母贵,嫡出的儿子也要比庶出的儿子地位更高,嫡子的娘舅家也往往比庶子的娘舅家更有势力。所以嫡庶的次序要先于长幼,立嫡子为储君,能够得到更有势力的外戚的支持。
其次是长幼顺序,排行越靠前,就意味着年龄更大,意味着心智更加成熟,更有能力掌管权力。中国历来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的传统观念,长子比幼子地位更高。
然而,当嫡庶顺序与长幼顺序发生矛盾的时候,这套制度就会受到挑战。
在“嫡长子继承制”之外,还有一种立储方法,叫做择贤而立。这种方法乍听有理,但实际上缺少可操作性,无法形成一种长久的制度。这是因为长幼的顺序无法更改,嫡庶的名分也不易僭越,而贤能的标准却难以订立。既然到底谁最贤能无法确认,那么兄弟之间势必爆发夺嫡之争。清朝前期采用择贤而立的办法,结果引发了中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夺位争斗。
西周初年的政治家们,预见到了围绕君位继承权可能爆发的种种争端,所以老早就制定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后世王朝,尽管执行尺度不一,但大多数情况都遵循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