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是不等于口无遮拦,近日一位叫“狼行天下”的网民在微信上侮辱地震受害者,被警察拘留15日。言论自由是这样用的吗?这位网民违反了哪条法律呢?跟51区小编来看看!
2018年5月24日讯,今年汶川地震十周年期间,全国人民悼念地震中不幸罹难的同胞和抗震救灾中捐躯的英雄时,有个别网友发表侮辱地震受难者言论。记者5月23日从四川省公安厅网安总队获悉,近日四川广安网警依法查处了一名涉事网友。
今年5月12日下午,新浪微博“广安微生活”发布微博举报一个叫“狼行天下”的网民,该网民在微信群发表了恶毒言语,侮辱地震受难者。广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核实,查明系广安区网民张某所发,遂联合广安区公安分局依法开展调查。
期间,张某以各种借口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经多次警告,他迫于压力于5月21日主动投案。经审查,张某对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张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后悔莫及。
网安总队就此事提醒,人们虽有言论的自由,但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公民散布一些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在互联网上也不例外。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绝对不是口无遮拦。
救火英雄遭网友污蔑 江苏提起全国首例侮辱烈士公益诉讼
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救火英雄竟遭网友污蔑
今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然而,就在社会各界沉痛悼念烈士时,却有极少数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事发小区业主王某在网上对牺牲的消防战士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3日,淮安警方以寻衅滋事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而就在王某被处罚后,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同样散布不实言论,对烈士进行污蔑。5月15日,曾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拘留不算完提公益诉讼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1日,江苏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承办检察官已到淮安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告诉记者:“(曾某)发布这些言论以后,别人就告知他已经有人侮辱烈士被行政拘留了。他还讲‘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行为比较恶劣,带有挑衅性质。”
一人态度好检方不起诉
除了曾某外,针对王某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检察机关同样履行诉前程序,向其送达《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了错误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烈士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歉意。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唐昕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通过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真正使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了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同时对广大公民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号召公民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崇尚英雄,弘扬社会的正能量。
“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侮辱董存瑞 网友:这是挑衅英烈保护法
在5月8日,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包含以下台词:“董存瑞瞪着敌人的碉堡,眼中迸发出仇恨的光芒,他坚定地说,连长,让我去炸那个碉堡吧。我是八分青年,这是我的八分堡。(八分堡是一种汉堡)”“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篡改自叶挺的《囚歌》)”文章随后晒出“今日头条”平台的网友评论,可谓是刀刀见红,直指“暴走漫画”挑衅英烈保护法的要害。【查看详情】
小编觉得不论是受害者还是英烈,都应该是我们关爱与捍卫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