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所有人而言,结婚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的终身大事之一,但是在我们的现在的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婚姻,其中也有一部分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我们国家对于无效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补正有什么样的制度和规定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
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
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无效:
a、重婚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看完以上的规定和制度,相比大家应该对无效婚姻补正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婚姻虽然是男女双方以自愿和以共同生活为目标为基础的,但是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这样婚姻才会得到更大的保障,对夫妻双方也是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