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男女双方自领取结婚证,就可以成为合法并有效的夫妻,但是也存在一些情况,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这也就意味着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信大多数人对此了解的并不是很多,下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知识,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是如何计算的?请往下继续阅读了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通过上述的介绍,关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是如何计算的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对于婚姻,如果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其婚姻才是不受保护的,而且自始无效是从开始以婚姻关系生活起进行计算的。另外,如果大家对此有任何的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网站,希望大家能得到想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