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要求男女双方到民政局下面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此时就可以选择到男方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手续。而此时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么民政局结婚登记有怎样的程序要求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民政局结婚登记有怎样的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二、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四)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五)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
(六)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七)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可以说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就是男女成为合法夫妻的唯一途径。如果实践中,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没有领证的话,则此时也是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