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版失自主生活能力,权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对于禁止结婚的范围作了缩小化,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