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 具备哪些条件能结婚:
1、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5、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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