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龄,我认为这次到了大幅度降低的时候。”6月26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呼吁降低法定婚龄,将法定结婚年龄调整至男女均为18岁。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婚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维持了上述规定。
“从2013年到2018年,我们国家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下降6.7%,今年估计要跌落到一千万对以内,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张苏军在发言中称,降低婚龄虽然不能直接扭转结婚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配合其他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相信能逐步解决。同时,这也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相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也对此表示,国际上的结婚年龄普遍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22岁、20岁低。
他举例,丹麦、美国、波兰是21岁和18岁,瑞士、越南是20岁和18岁,法国、德国、俄罗斯男女都是18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是18岁、16岁,韩国也是18岁和16岁,但是不满20岁结婚要经父母同意。
他建议,从人口形势考虑应降低法定婚龄,比如男20岁、女18岁,或者更低,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和测算。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1]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