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在适用婚姻自主权纠纷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
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