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其次,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在我国,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婚姻法上规定的各项条件以及限制结婚的条件:
(一)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二)其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
(三)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最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法律上规定,一方和军人离婚时,要经军人方同意,除非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同军人离婚是有条件的,法律上的规定对非军人一方不是很有利。所以,大家在同军人结婚时就更加要慎重,此时除了要符合对一般婚姻的要求,同时还要满足部队上关于现役军人结婚的要求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