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权利的话,这种婚姻关系可以通过法院请求撤销。甚至存在胁迫这种情况的话,法院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不过如果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才可以。这种情况,当事人就需要知道,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后婚姻状况如何界定?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2、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二、胁迫结婚如何救济?
胁迫结婚如何救济?方法有两种: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话,我国法院在判定受胁迫的这种情况,是根据行为人首先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主观上是故意的。这些都需要原告方在提出诉讼的时候,能够有证据举证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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