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本身就是属于一种道德上无下限的一种做法,而且最重要的是重婚本身就是属于一种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对自己的婚姻关系进行宣布无效,婚姻无效的判决书都是由法院来出具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重婚婚姻无效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
结构格式: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情况。
3、案由。
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5、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6、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7、判决内容。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8、上诉期。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期间。
9、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加盖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什么是无效婚姻?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婚姻无效的判决书的格式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诉讼的事情,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最后的判决和上诉期,判决书上会有一些重要人员的签字等。婚姻无效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上诉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