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婚姻的事情大家估计都有听说过,最常见的就是买卖越南的、或者是乡下偏远地区的女人。其实相信大多数第一次听到这种事情的话,也是觉得非常不可思议的,因为买卖婚姻好像更多的有一种传宗接代的意思,根本就毫无感情可言。最重要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一、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1、最大特点是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1、婚姻基础不同。买卖婚姻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的条件,因而是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基础上的,交付一定量的财物是建立婚姻关系的附加条件。但并没有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婚姻。
2、主体不同。买卖婚姻行为的主体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的第三者。
3、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婚姻是无效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当事人离婚时依法予以收缴;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三、买卖婚姻后果
买卖婚姻是被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买卖的婚姻不但不会被法律保护,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刑罚。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 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买卖婚姻的主要特点是形式多样、违法当事人的意愿、法律命令禁止等。其实,买卖婚姻的过程中涉及到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对于这种婚姻,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相关人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