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维系我们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的基础。但在我们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一些早婚、近亲婚姻、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无效婚姻对家庭、子女以及财产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哪些情况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疾病种类包括哪些,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目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共甲、乙、丙3类35种。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所谓“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是登记审查不严造成的,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其他情形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轻轻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