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有云:“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事实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事实婚姻虽非社会主流,但现实中却也存在。正因为不常见,事实婚姻不太好处理。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其次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是非常态,因而遇有问题反而不好解决。登记结婚尚且理不清家务财产,缺少了法律约束的事实婚姻难免落入纠纷之中。事实婚姻现下大都是常年的老夫老妻,或者是因为地方风俗习惯而造成的,遇有纠纷,处理起来棘手异常,不能等闲视之。遇有相关问题不能协商解决或认为协商对自己不公时,请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会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