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规定,男女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否则的话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像这种未到法定婚龄而私自结婚的男女,其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原则上应认为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生有子女或女方已怀孕的,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不能简单地否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当然,这决不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需要,广大群众还应遵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再结婚。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历史上,由于封建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为了适应征丁、服劳役、增加赋税的需要和弥补战争对人口的消耗等,历来都实行早婚的政策,鼓励早婚多育,法定婚龄一直都普遍较低。因而,在中国的百姓中已形成了早婚的风俗,并历经了千年的流传,这种习俗至今仍对一些农村及不发达地区有着深厚的影响。
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已大大地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为了协调人口与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发展,控制人口的增长,需要适当地提高结婚年龄,以降低人口出生率,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婚龄是结婚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为保障这一规定的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中专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该法第12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早婚的法律保障。
但是,民族自治地区对法定婚龄可以变通适用。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定婚龄作变通的规定,适当地降低结婚年龄。
男女要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如果发现时双方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的话,则婚姻认定为有效的。如果发现是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话,则婚姻是无效的。为了维护你的合法利益,最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办理结婚手续,否则的话可能对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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