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对普通人办理结婚登记有过多规定,但是,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我国法律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是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下面,随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现役军人结婚相关规定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如实填写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对方姓名、军人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时注明出证人员和出证人员联系电话,加盖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最后,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核发军人身份证件的部门出具军人身份证明代替,军人身份证明存档。
从上文可知,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首先要提前申请,其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地手续。如果你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你及时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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